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德州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要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已完成整治的水体确保水质不反弹;到2020年,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详情如下: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9—2020年)
一、面临问题
(一)我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存在反弹迹象。个别县(市、区)存在重治轻管、黑臭反弹现象,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不稳固。
(二)部分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存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建设欠账多等问题,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未实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超负荷运行、管网不配套、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等问题突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鲁政办字〔2018〕229号)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带动全域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景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已完成整治的水体确保水质不反弹;到2020年,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一)保持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加快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县(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黑臭水体治理,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每年开展1次全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实质性措施落实、整治成效、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情况,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县(市)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对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黑臭水体两侧排污口的位置、排放量、排水水质,记录淤积河段、垃圾临时堆放点等污染源的位置。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编制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确定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对每条黑臭水体编制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年度计划和完成时限。2019年完成黑臭水体清单、整治方案编制工作,黑臭水体清除比例达60%。(市城管局牵头)2019—2020年,每年开展1次县(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
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建筑小区、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牵头)
4.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管网相匹配。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区域,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市水利局牵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市城管局牵头)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牵头)
9.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以及棚户区和危房、老旧小区改造,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来控制和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落实到各类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审查、许可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同步竣工投入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1次。监测于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严格执行“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养殖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底前,95%以上的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城管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逐级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责任、措施清单,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对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通报。(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包括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湖长,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乱倒垃圾、养殖等活动。(市水利局牵头)加强市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市城管局牵头)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集中处理等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年底前,建成区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加大考核力度。分批、分期完成建成区内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牵头)
(三)加大资金支持。强化对黑臭水体治理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德州银保监分局牵头)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同时结合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黑臭水体整治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
(七)引导公众参与。广泛宣传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积极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向社会公示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通过国家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举报发现的黑臭水体,限时排查核实,并及时将新发现的黑臭水体纳入整治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
(八)强化监督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1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委组织部牵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市工商联。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