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潍坊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
《潍坊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和《山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办发〔2017〕46号)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潍坊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难问题,切实解决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难以规范和加强问题,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确保新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解决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2.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3.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4.搞好统筹协调。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市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主要责任及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各项法定职责,进一步深化《潍坊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潍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细化明晰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三)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发展方式转变、国土空间布局、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循环经济等源头防控方面,工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工业、农业污染防治方面,污水垃圾处理、扬尘综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机动车船污染防治、黄标车老旧汽车淘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国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生态保护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定职责及责任清单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一)组建市、县生态环境机构并调整管理体制。整合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保护机构职责,发改部门应对气候变化职责,经信部门减排、推行清洁生产相关职责,国土资源部门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海渔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等,组建市、县生态环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成员,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委和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提交市人大任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在征求市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任命和考核听取驻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落实市高新开发区、市滨海开发区、市峡山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高新开发区、市滨海开发区、市峡山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按照《关于潍坊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生态环境分局后,由所在开发区管理为主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任命和考核听取驻地党工委、管委会的意见。市综合保税区将生态环境审批、许可等行政职能剥离,划转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区内生态环境事务由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代管。调整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分局更名为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统筹任用生态环境干部,拓宽干部交流渠道,建立双向交流机制,加强交流使用。
(二)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现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监测机构更名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能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三)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具体执法队伍设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执行。
依法赋予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生态环境执法用车。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四)加强镇(街)生态环境工作。健全镇(街)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责。落实镇(街)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潍坊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潍办字〔2017〕24号)要求,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明确机构、监管职责和人员,实现镇(街)生态环境监管全覆盖,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并接受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
(五)做好县市区其他生态环境机构上收工作。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派出的环保所、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所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构、寒亭区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青州市环保科研所、寿光市环境信息中心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财政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
四、加强规范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以及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生态环境分局,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市县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调整优化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能和内设机构,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干部人事管理、执法监测管理以及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管理等职能和机构设置,确保与履行工作职能相适应。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统筹核与辐射执法监管机构建设,明确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机构,形成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体系。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在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分党组,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分党组)领导。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市生态环境局纪检机构设置按省改革要求落实。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完善现有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分局)承担日常工作。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第一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相关副主任担任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第一主任,各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为属地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生态环境分局参加当地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等有关会议议题,协助当地开展生态环境工作。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应急、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单位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
(三)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构建市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系统,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平台联网。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对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改革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项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统筹做好人财物划转,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做到人员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二)稳妥开展人员划转。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编制、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三)加强资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划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具体组织开展划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核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划转和交接,债务处理完再行划转。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在此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
(四)加强经费保障。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改革后,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统一保障。生态环境公共投入经费原则上由属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政府雇员)等人员不随机构上收,仍受当地政府管理,人员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地方出台的奖励资金等资金扶持或激励性政策,仍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明确任务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对生态环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机构组建、机构编制划转、“三定”规定调整等工作由市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工作方案,干部管理和党的组织设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制定工作方案,人员调整划转、编制实名制信息变更、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制定工作方案,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制定工作方案,改革过程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问题由市档案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生态环境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2019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六)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
(七)稳步有序实施。本方案印发后,由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分工,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工作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