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江西省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指导意见》(赣环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
(试行)
注:本目录中的环境敏感区,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相应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直管试点县(市)生态环境部门。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