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热水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详情如下:
关于热水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环办法规函〔2019〕47号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热水锅炉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青环发〔2019〕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办函〔2015〕8号)中“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所提锅炉是指蒸汽锅炉。
二、热水锅炉不论何种容量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