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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征管让环境保护税真正发挥作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91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设立环保税,有利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设立环保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生态环境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

由于环保税具有其独特的技术规范,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征收难点。本文从环保税征管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4种计算方法着眼,对各自的利弊进行分析,以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征管建议,确保环保税法顺利推行。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利弊分析

要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需要准确动态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依据《环境保护法》,污染物的排放量有4种顺序计算方式: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污染物具有特殊性,计算污染当量需要动态掌握排污数据信息,因此按照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是当前的首选方法,但也存在缺陷。一是由于自动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够完善,各厂家设备并不兼容,设备精准程度不够稳定,容易导致数据有偏差。二是只有较大规模企业才有安装,并且只能针对部分污染物进行监测。没有安装在线监控的小型企业以及不能在线监测的部分污染物需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

采用第二种计算方式最为直接,以前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费核算多采用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并辅以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但自费改税后,受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人力不足等影响,很难及时提供完整的数据给税务部门,因此纳税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有效监测数据报告作为纳税依据成了必然选择。

第三种计算方法利用产排污系数、物料核算等方法来核定排污量是前两种方式的补充,这种方法存在如下缺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用这种方法来计算企业环保税,有一定的不合理,因为这种理论推算值反映的是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单个企业环保投入的真实水平,这有违环保税法出台的初衷。但采用这种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成本最低。

第四种计算方法采用抽样测算的方法来核定计算,这种方式只是对企业特定的几个指标进行抽样监测,没有完整的数据信息,还需结合前面三种方法才能核算出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因此这种方法更适用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复核。

关于环保税征管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环保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规范要求,税务征收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完成环保税征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难点,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两个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一项税收工作,有可能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要求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这也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配合机制。同时,两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共享平台,而税务部门可将纳税人减免税额、欠缴税额以及风险疑点等提供给共享平台。

二是多采用实测与抽查相结合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目前环保税征收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难免会出现纳税人趁机利用监测设备或技术漏洞避税的可能。

为鼓励企业自觉纳税行为,税务、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定期开展联合抽查,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数据信息进行核实并形成报告,把抽查形成的报告结论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结合。

对那些环保投入大并取得环境效益的纳税人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并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反之,对那些提供数据弄虚作假,不肯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并造成污染的纳税人实施相应处罚,并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这样才能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觉加大环保投入,更加注重生态环境效益,真正发挥环保税在绿色发展过程中的杠杆作用,同时也能确保环保税源的不断增长。

环保税作为治理环境污染一种非常有效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丰富的征收管理经验。完善一个新税种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征管工作更是要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如何通过环境保护税推进社会绿色发展、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思考。

作者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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