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号)规定,经各市政府申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省政府确定了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省政府公布的重点监控点今后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公布地址的生产厂区进行,其他生产厂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号)规定,经各市政府申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省政府确定了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现予公布。省政府公布的重点监控点今后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公布地址的生产厂区进行,其他生产厂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环保监管,加快高端化工发展,做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将重点监控点打造成为化工产业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的良好载体,与化工园区形成点面结合、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附件: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