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详情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公告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我厅对成都市、遂宁市、雅安市、自贡市、泸州市、广安市、南充市、凉山州、甘孜州和阿坝州等10个市(州)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赴湖北、河南等省考察学习,参考北京、河北、浙江、山西、陕西、重庆、宁夏等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标准,起草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分别于5月17日至5月24日、6月6日至6月19日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先后共召开了4次标准编制工作座谈会,积极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国营民营环保企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6月24日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农村处(信封请注明“《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8—80589102
邮箱:1208088807@qq.com
附件:1.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2.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6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
省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受有关区县名称变更及行政区划变更影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
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优先再生利用。出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执行 GB 5084 的规定;出水用于渔业的,执行 GB 11607 的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4.2 农村医疗机构废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达到 GB 18466 要求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4.3 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 GB/T 31962 的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4 对靠近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 GB/T 31962。
4.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排放污泥农用的应满足 GB 4284 的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园林绿化的应满足 GB/T 23486 的要求。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设计处理规模 50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 GB 18918 执行。
5.2 设计处理规模 500 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年××月××日(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5.2.1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的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 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对应表 1 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5.2.2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2 规定执行。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可将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2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4 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7.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