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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67
核心提示:日前,安徽宣城印发《宣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宣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日前,安徽宣城印发《宣城市2019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宣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宣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6.8%、8.0%。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 优化产业布局。2019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2019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各地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明确的时间表,推动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2019年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X家。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 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 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参与)

5.深化工业污染治理。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22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新(改、扩)建项目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现有工业企业2019年9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完成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等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9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新建耗煤项目分行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新增煤耗(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上一年度没有完成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实行2倍减量替代。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到2019年底,替代规模达到X亿千瓦时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快发展集中供热。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稳步推进全省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国家级和市属省级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全部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集中供热,确无供热需求或有供热需求但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可暂不推行集中热;需要建设热源工程的国家级开发区及市直管的省级开发区,2019年9月完工试运行。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市、县建成区2019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年底前,2t/h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散煤治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扩大调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实现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清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加快建设秸秆电厂,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探索开展高效清洁煤电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布局。推广热泵系统、冷热联供等技术应用,扩大地热能和空气能利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负责)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19年达到60%以上。(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万辆左右。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65%。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巩固成品油质量升级成果,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进口、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监督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鼓励具备条件的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19年4月底前,完成市区机动车遥感监测项目建设,并与国家、省级平台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年底前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铁路(机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岸电建设。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进落实排放控制区措施。2019 年 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19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港船舶基本完成受电设施改造,具备从码头受电能力,全市主要港口和船舶控制区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2019年起,实施降尘考核。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县(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4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因地制宜逐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86%以上,县(市)建成区达到X%以上。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矸石山扬尘整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等参与)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充分利用“蓝天卫士”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秸秆禁烧实时监控,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9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9%以上,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违规燃放处罚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2019年8月底前编制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工作清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确保完成攻坚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即将出台的《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于4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地要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开展各行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加快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VOCs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19年1月1日起,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3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10月底前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依法关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强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协作重点工作。积极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6月底前,制定出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将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名单和措施清单。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10月底前针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针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在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底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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