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句容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渣土运输处置的市场规范和作业规范、渣土弃置场设置规范以及违规处置渣土、抛洒滴漏等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句容市渣土管理提供了具体、可遵守的准则,开启了句容市渣土管理的新模式,为推动句容市“一福地四名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现将《办法》内容公布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在市城管局的统一指导下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第九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者工程拆迁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租用他人场地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使用协议));
2.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请单位未设置有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上述条件中有关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
市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凡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量在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处置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可由建设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条对需要建筑垃圾调剂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置建筑垃圾,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市城管局联系,经市城管局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单独存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须经市城管局核准,取得建筑垃圾营运服务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运输中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应及时清洁、冲洗,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十八条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全密闭机械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并保持车身整洁,各种标识完好。
第十九条需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相应的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市人民政府转报,由市城管局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勘测,涉及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设立。
第二十条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原则上受纳本辖区的建筑垃圾。因情况特殊,需要跨区域受纳的,由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城管局同意后,弃置(消纳)场方可受纳跨区域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或者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集中清运至指定弃置(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五条对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弃置(消纳)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把黄土、工程渣土、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分类分区堆放,为今后的开发利用储备资源。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饱和后,要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为土地资源利用做好准备。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管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拖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权利。凡举报属实的,将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条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市城管局给予行政处罚外,有关责任者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管局通知有关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地的渣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为逃避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的,一律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城管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句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句政发〔2009〕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