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的通知
(晋环审批【2019】117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系列文件精神,坚定不移以环保倒逼转型发展,坚定不移以超常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根本上扭转我省环境质量改善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调控,发展规划环评的约束作用
1、明确监管重点
根据我省重污染行业污染现状和环评审批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两高一剩”重污染项目实施严格监督管理,依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8号公告),编制出台我省环评审批目录,将焦化、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洗煤等重污染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审批。待省级审批目录发布后,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梳理汇总本级审批权限,对审批权限内的其他重污染项目加强环评监督,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
2、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主动督促和协调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能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和环保政策,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加快编制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真正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化空间布局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促进作用。各市要充分分析区域环境承载力,以空间、总量和准入环境管控为切入点,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合理统筹布局重污染项目,促进我省绿色转型发展。
3、发挥规划环评约束作用
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原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将重污染项目与行业规划或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切实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坚守环境质量底线,严把环境准入关
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在坚守环境质量底线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环保法》、《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六个一律不批”:
1、严禁新增煤炭、水泥等过剩产能,确需建设的项目其产能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实施过剩产能置换的或过剩产能置换对象未关停的,不予受理审批。
2、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受理审批。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批。
4、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不予受理审批。
5、所在区域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未达标或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相关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未制定落实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方案的,不予受理审批。
6、建设项目未完成污染物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和或涉及居民搬迁未完成的,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不予受理审批。
三、严格规范环评审批,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1、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审批
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是重污染项目环评审批的责任部门,要严守审批原则。认真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六个一律不批”,严把环评审批关。要完善重污染项目环评会审制度,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共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2、做好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相关规定,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环评受理、审查、审批等全过程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要结合重污染项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特点,加大重点地区、敏感人群的公众参与力度,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应将90%以上公众支持项目建设作为环评审批依据。
四、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1、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抓好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切实整治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充分借鉴中央环保督察的经验做法,健全环保督察、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重污染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强化严肃问责
依据《环保法》、《环评法》,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环评文件规定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同时对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实行区域限批。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