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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0年4月底前 完成26家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06
核心提示:日前,四川印发《四川省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四川省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

日前,四川印发《四川省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四川省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燃煤电厂汞污染排放控制,减少重金属汞排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查明燃煤电厂汞污染排放情况,控制汞污染来源,减少汞进入废气、废水和废渣途径,实现烟气汞达标排放,废渣中汞污染得到管控,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有效防范汞环境污染风险。

二、整治范围

全省26家燃煤电厂,其中停产企业6家,在产企业20家。

三、整治内容

(一)定期调查

近期,省厅组织对全省20家在产企业进行了采样调查,有17家企业纳入整治对象。各地要建立定期调查制度,对省厅未组织采样调查的6家停产企业,在企业恢复生产后要开展汞污染调查,结合企业的燃煤种类、燃烧方式、燃煤使用量、烟气处理工艺及设备、飞灰、脱硫石膏、废水产生量等,通过对各环节汞污染数据的监测分析,摸清原辅材料及各个环节中汞污染情况。对已开展采样调查的20家企业应结合生产情况,定期开展汞污染调查,针对汞排放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企业应对锅炉烟囱最大落地浓度周边土壤开展汞含量监测,了解企业长期烟气汞排放对周边土壤的影响,圈定企业周边土壤受烟气汞排放影响范围。

(二)源头控制

汞含量较高的原煤应进行洗煤,通过洗煤程序,在减少硫分、灰分的同时,减少进入燃烧锅炉中原煤的汞含量。鼓励企业使用不含汞或低含汞的煤炭。企业应做好不同产地燃煤中汞含量的统计跟踪,结合自身工艺设备除汞效率及排放标准估算原料煤的最大允许含汞率,提出汞含量控制指标,并选择性采购燃煤,减少或者避免采购汞含量超过最大允许含汞率的燃煤。加大低汞煤炭的采购比例,每一批燃煤购入进行煤质分析时,应对汞含量进行检测,超过控制指标的煤炭不得使用,或采用配煤减少汞含量。

(三)过程控制

鼓励企业提高电厂燃煤燃烧效率,增加热量输出能力,从而减少燃煤使用量,减少汞污染物产生。鼓励企业通过改变燃烧工况减少汞排放,控制燃烧温度、气氛、煤粉细度、炉内停留时间、飞灰残碳量等增加汞被颗粒吸附及单质汞被氧化后吸附的概率,控制汞排放。鼓励企业采用超低排放的循环流化床燃烧、低氮燃烧等技术进行升级改造,达到汞减排目的。鼓励企业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工艺,促进烟气中单质汞的氧化从而增加后续脱硫(FGD)及除尘工艺吸收汞的效率。鼓励企业采用煤炭改性以及使用煤炭添加剂,合理提高氯、溴等卤素元素含量,提高燃烧过程中汞的转化效率。

(四)末端治理

企业要加强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协同处理,强化燃烧、除尘、脱硝、脱硫等环节的密闭性,改变除尘器运行方式提高对易富集汞的超细粉尘捕集率,配合以脱硫洗涤等方式调整,增加烟气在协同处理过程中脱汞效率,减少烟气中汞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含汞烟气应加强监测,确保汞达标后方可排放。做好燃煤电厂烟气旁路物理切断工作,减少企业脱硫系统故障或为降低生产成本故意从旁路直接排放未经处理废气的可能。含汞废水应收集处理,避免泄漏或渗漏进入雨水管道或地下水。含汞飞灰、含汞污泥、含汞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应进行有效的分类处理,避免扬、洒或不规范堆存造成二次污染。飞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以及处置污泥时,要对汞含量进行检测,充分考虑汞的二次污染问题。

(五)总量控制

企业要结合环评及排污申报和许可要求,提出企业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采取源头控制及其他工程措施,确保汞污染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每季度要对烟气、废水、废渣中的汞污染排放情况自行采样监测,作为企业判断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依据。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方案

燃煤电厂要制定汞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煤质中汞含量控制指标、汞总量控制指标(含水、气、渣中汞排放总量)及削减措施、汞排放自行监测措施、存在问题及整治措施(问题清单见附件)、效果分析、完成时限、经费保障等。工作方案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二)认真实施

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实施,落实资金,对列入问题清单的企业要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并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做好档案材料收集整理。

(三)严格核查

列入问题清单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后,要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查。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整治方案,严格现场核查,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予以通过,未达到要求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四)定期报告

在产企业要定期将煤炭使用量、煤质汞含量测试数据、各类污染物产量和排放量、汞排放自行监测数据等有关涉汞数据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作为执法监管的依据。

五、进度安排

20194月底前,有关企业完成工作方案制定和报备工作。2020年4月底前,有关企业完成整治工作。2020年5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核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生态环境厅。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控制燃煤电厂汞排放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四川省“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按时完成燃煤电厂汞污染整治工作。(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辖区内燃煤电厂汞污染排放监管工作,不定期对企业汞排放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评估,严格监督性监测,一旦—26—发现有超标排放现象,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加大现场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运行台账,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对于长期停产的企业,督促其在恢复生产时开展全面监测,严格控制汞污染排放。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汞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强化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汞污染整治主体责任,增加环保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汞排放整治任务。要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汞排放信息,并及时公开。在川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汞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企业内部汞排放管理,做好自行监测,提高预判预警能力。

(四)强化技术研发

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省火电燃煤特性、机组特性、运行特点,加快新型燃烧、独立减排、协同控制、联合脱除、综合治理等汞污染防治体系研究,开展活性炭喷射、煤基添加剂、高效汞脱除、硫硝汞协同脱除等除汞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应用,实现燃煤电厂汞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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