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城管局根据前期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再次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
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定义及分类】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六)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组织工作,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舆论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配套设施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收集设施建设设置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的设置类别、规格、颜色、标示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分类指南】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投放方式、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三)餐厨垃圾沥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第十四条【禁止混投】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