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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60
核心提示:日前,扬州市江都区印发《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情如下: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

日前,扬州市江都区印发《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镀行业

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月24日

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19〕17 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传发〔2019〕37号)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区电镀行业整体布局零散、工艺装备水平不高、污染防治不到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电镀行业环境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范围

即日起至2019年底,对全区所有电镀企业实施环保专项整治。具体整治范围包括:所有专业电镀企业(作坊),所有企业(作坊)中的电镀车间(生产线)(见附件1)。

二、整治目标、措施和标准

针对排查的问题类别,对一批基本符合管理要求的电镀企业实施规范提升,对一批布局不合理的电镀企业实施搬迁整合,对一批整改无望的“散乱污”电镀企业实施依法取缔,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各项分类整治任务。

(一)规范提升一批。对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电镀企业,督促其限期完成环保问题整改,规范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企业规范整改完成后,必须对照《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见附件2),经各镇(园区)、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综合核查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1.布局选址基本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2.装备工艺基本符合产业及能耗政策,或虽不完全符合但能在限期内完成更新提升;

3.用地、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基本齐全,或虽不齐全但符合基本审批验收条件,并能在限期内取得补充审批验收手续;

4.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管理要求并基本达标,危险废物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或上述环节虽存在一定问题但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埋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

(二)搬迁整合一批。对在区域产业链中具有重要价值或工艺先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且环境守法状况良好的电镀企业,其布局选址虽不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但具备向合规地点搬迁整合条件的,经各镇(园区)、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限期完成搬迁整合。搬迁整合项目建成后,企业必须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且原生产项目按时拆除清理到位后方可投产,验收结论必须同时符合《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未列入规范提升和搬迁整合范围,特别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乱污”电镀企业或电镀生产车间(生产线),必须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要求,如期依法取缔到位。

1.企业布局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或饮用水源保护要求,且不具备搬迁整合条件;

2.不符合产业规划、不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所处位置无废水公共收集处理设施,同时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恶化或列入突出环境信访问题清单,且不具备搬迁整合条件;

3.不符合产业、能耗政策,使用淘汰类生产设备和工艺,限期内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

4.用地、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不全,未经排污总量核定并取得排污许可,且不符合重新审批或取得排污许可要求;或虽符合补办审批的基本要求,但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安全隐患且不能限期整治到位;

5.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设施简陋老化,导致污染物直排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且不能限期整改到位;或虽具备整改条件,但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埋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

三、整治阶段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各镇(园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深入动员部署,明确整治目标、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推进实施。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21日至6月30日):在企业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的基础上,各镇(园区)对所有专业电镀企业(作坊)和建有电镀车间(生产线)的企业(作坊)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照本方案明确的“三个一批”整治标准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排查甄别,督促企业编制《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盖政府印章)。

(三)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底):各镇(园区)督促企业对照《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完成整改。

(四)验收核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企业自行组织环保专家进行核查,对照《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逐条出具验收意见,经各镇(园区)审查同意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提交至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核查小组对企业进行复核,发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实,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企业完成整改的由核查小组报整治领导小组,由整治领导小组最终决定整治合格情况。

(五)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镇(园区)对本地区电镀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分析评估整治成效,针对遗留问题实施集中攻关,确保整治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同时,建立电镀行业长效管控机制,加强网格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5)牵头负责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的总体筹划和组织协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园区)实施全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区工信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各镇依据产业和能耗政策实施电镀行业问题排查,区攻坚办牵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区发改委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镇加强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电镀生产项目的立项把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镇加强电镀行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区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区公安局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镇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查恶意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区国土局负责核查各有关企业土地使用情况,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各有关企业前三年开票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各镇(园区)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单位,要科学统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着眼规模化管控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既要果断淘汰一批问题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产能,又要在严格执行电镀行业立项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促进一批有价值的电镀产能实施规范提升,消除电镀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推动产业升级;要强化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摸底细致到位、整治措施精准有力、任务序时稳步推进。

(二)严格整治标准。各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方案明确整治标准,结合电镀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落实分类整治措施,既要防止软弱、敷衍整治,又要防止“一刀切”式的粗暴整治。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对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一律按时落实“两断三清”措施,确保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物料、废物妥善处置到位,绝不能“一关了之”;对必须停产整治的规范提升类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的,一律不得复产,严防边违法生产边整治;对整改进展迟缓的企业,要加强预警和督促指导,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及时调整列入关停取缔清单,限期落实“两断三清”措施。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攻坚,全过程跟踪督查问效,推动整治顺利实施。对专项整治筹划部署不得力,排查不深入,漏查、漏报问题突出,以及整治进度迟缓、整治措施落实不彻底、整治效果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严肃问责。对在区级以上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区攻坚办通过媒体进行重点曝光,问题严重的由区攻坚办提请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问责。

(四)及时汇总信息。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联系。6月30前各镇(园区)、各部门报送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7月15日前相关部门报送各自督查问题的排查情况(盖部门印章)。11月25日前,各镇(园区)报送《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表》(见附件4)电子版;12月25日前,书面报送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表》(盖政府印章)。上述信息报送至区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丁政,电话:13852199788,邮箱:530382584@qq.com)。

附件1:

企 业 名 单

大桥镇

1、扬州市江海制笔有限公司

2、扬州市众恒笔业有限公司

3、扬州市昌都电镀有限公司

4、扬州顺发电镀有限公司

5、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电器工艺标牌厂

6、江苏高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仙女镇

1、扬州荣幸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2、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江都工具有限公司

3、扬州亿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4、江苏万隆车业有限公司

郭村镇

1、扬州沪江电镀有限公司

2、扬州四方电镀有限公司

吴桥镇

1、扬州祥龙电镀有限公司

2、扬州禾基塑业有限公司

樊川镇

1、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

2、扬州市景杨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真武镇

扬州市江都区真武五金电镀厂

邵伯镇

1、扬州市江都区明海电镀厂

2、扬州市江都区邵伯吉华镀锌厂

丁沟镇

江苏扬子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小纪镇

1、扬州景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2、扬州市光大电镀有限责任公司

武坚镇

1、江苏飞达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2、扬州永源气动液压元件制造有限公司

附件2:

全市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要求

一、执行环保政策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通过排污总量核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工艺装备水平

(一)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含氰沉锌工艺,以及应该淘汰的高六价铬钝化、电镀铅锡合金等高污染工艺,禁止使用高能耗、高污染的电镀工艺,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二)电镀生产中不使用含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化学品。

(三)淘汰手工电镀工艺,推行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物料浪费。对确因生产技术条件等因素需要保留手工电镀生产线的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核查染物排放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由企业邀请省级以上专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区)和功能区生态环境及工信部门报备。

(四)淘汰单槽清洗等落后工艺,采用淋洗、喷洗、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生产工艺。

(五)适用镀种有带出液回收工序,有铬雾回收利用装置。

三、环境防护距离

电镀生产项目应对照环评及相应审批文件,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或环境影响自查评估报告中未提出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原则上应重新核算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四、厂区生产环境

(一)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和防积液措施,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

(二)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镀件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废液单独收集处理。

(三)电镀生产各独立项目或企业应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四)生产现场和污染物收集、贮存、处理环节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五、废水处理

(一)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生产废水分质分流,废水管线采用明沟套明管或架空敷设,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管线设置清晰。

(二)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按规定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实行分质处理,并建有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三)废水处理设施运维规范并正常运行,废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生产废水排放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安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雨水排放口设置pH值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总铬、六价铬、总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应设置独立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六、废气处理

(一)氢氰酸、铬酸雾排放的工段设置专门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二)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装置均应设立气体收集和集中处理装置。废气处理设施运维规范并正常运行,定期检测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总量符合控制要求,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一)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处理,有防水、防风、防渗措施,渗滤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三)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有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四)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及时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五)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省内转移执行网上报告制度)。

八、清洁生产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门第38号令),按期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风险应急管理

(一)危化品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有采购及使用等相关手续和记录。

(二)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要求备案,定期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三)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

十、日常环保管理

(一)监测能力建设。具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能力,制定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方案,实行日测月报制度。属于市级以重点监控企业的,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保部第31号令)要求,公开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二)规章制度健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三)资料档案齐全。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加药、电耗及污染物监测等基本信息的记录和保存详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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