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江门印发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环办〔2019〕46号
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
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分局:
2018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是臭氧(O3)浓度仍位于全省前列,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最主要污染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O3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和实现全面达标的关键因素。
根据《江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江环[2018]288号),到2020年全市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需在基准年2015年的基础上削减2.12万吨。为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环发[2018]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要求,现就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应当按照“最优秀的设计、最先进的设备、最严格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进行管理,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总量指标。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总量减排目标进度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市(区),原则上不得审批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
二、新、改、扩建涉及排放VOCs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并按照附表1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所属市(区)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VOCs排放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的要求进行核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VOCs总量控制内容,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
三、“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通过“油改水”、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等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未开展过VOCs排放调查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关停的企业,应提供基准年企业存在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及对应核算方法中要求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量、污染物处理前后排放浓度监测报告、VOCs废弃物处理凭证及废弃物VOCs含量检测报告等数据信息。)
四、对于纳入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VOCs指标来源,应当通过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削减量进行削减替代;2016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VOCs指标来源,可通过本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进行削减替代。
五、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VOCs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替代削减管理台帐,按照附表2建立减排项目清单数据库,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批意见及项目建成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在2019年8月22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以后应在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