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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96
核心提示:日前,汕头印发《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为

日前,汕头印发《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全文如下:

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加快推进汕头市VOCs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广东省下达的汕头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要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汕头市VOCs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指导,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VOCs减排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涵盖工业源、移动源和面源的VOCs整治体系,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方针,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减排任务,控制VOCs区域总量,合理落实重点地区的VOCs减排,强化重点行业和关键因子减排,着力提升VOCs监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实现汕头市VOCs总量的削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汕头市VOCs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VOCs防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现役源VOCs比2015年减少1.33万吨,其中,现役工业源VOCs重点工程减排0.34万吨以上。

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任务。到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汕头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任务;到2020年底前,完成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任务。

二、加快涉VOCs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进行管理,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总量指标,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化工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将替代方案落实到审批过程中,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要求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等量削减替代项目减排量需在实现本方案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落实,列入本方案减排目标1.33万吨的项目减排量不作为等量削减替代量。

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VOCs整治

结合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中涉VOCs的企业(场所)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分类处置。

根据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中涉VOCs的企业(场所)情况,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落实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中涉VOCs的企业(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

(五)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加强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在夏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的错峰生产,减少含VOCs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企业要制定强化减排调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结合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将VOCs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特殊情况下,依法合规对工业企业提出实施错峰生产的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三、加快实施固定源VOCs污染防治

(六)建立完善重点企业台账

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填报要求,分阶段组织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填报,9月底前完成汕头市VOCs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级重点监管企业、2016年后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及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排放总量90%以上的工业企业填报。建立完善企业台账,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

按照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管要求,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汕头市挥发性有机物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实现VOCs综合整治。

落实源头替代。印刷、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深入推进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

2020年底前,完成汕头市挥发性有机物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根据各重点行业VOCs产生和排放特点,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行业VOCs减排,实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

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等绿色原辅材料,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规范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的调配和使用环节,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因地制宜采用吸附回收、浓缩燃烧、催化燃烧等有机废气末端治理技术,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降低VOCs产生量;设置集气罩、大围罩引风装置、密闭收集系统等集气装置,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根据废气浓度、组分、风量适宜高效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吸附燃烧等废气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纺织印染行业:推广使用低毒、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助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鼓励纺织印染企业使用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印花、涂层工序的配料上料间和烘箱,定型机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置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溶剂型涂层有机废气应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针对水溶性有机废气可配套建设多级喷淋吸收设施;定型机废气应配套建设水喷淋与高压静电组合的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家具制造行业:全面推进家具行业涂装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市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20%以上。重点针对木制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到2020年,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替代比例达到100%。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加强废气的收集与治理,对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催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制造等行业开展LDAR工作。依托省建立的LDAR管理制度和调度管理平台,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2020年,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电子产品制造行业:电子产品制造行业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热压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技术。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九)推进练江流域印染企业清退入园工作

结合练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练江流域现有纺织印染企业依法进入印染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园区外印染企业一律不再延续排污许可证,依法全部停产退出,对无证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逐步搬迁入园生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移动源VOCs污染防治

(十)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

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全市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车辆和摩托车。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等监管力度,实现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企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活性碳罐正常运转。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加油站尤其是民营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9年1月起,全市销售国VI车用柴油(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2019年1月起,全市销售国VI车用汽油(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kPa)。提高燃油清洁化水平,加强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从2019年起,全市范围加快更新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公交车,鼓励替代燃料在公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中的应用。到2020年,全市公交车电动化率达到80%以上。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充电站、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城市交通运行需要的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探索实施高峰限行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怠速时间。鼓励绿色出行,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

(十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如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治理

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已安装油气回收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加强运行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汽油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视情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油气回收效率提高至80%以上。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转。鼓励船舶使用靠泊岸电,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头海事局)

五、开展面源VOCs污染防治

(十四)推进绿色装修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和胶粘剂等产品。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到2020年,全市建筑内墙涂饰设计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外墙涂饰设计80%以上使用水性涂料。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鼓励使用装修标准合同,推荐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五)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高固份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鼓励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行业钣金喷漆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整顿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漆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加强干洗行业监管

开展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防止干洗剂泄露。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强餐饮油烟控制

加强餐饮行业监管,推进小区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排放油烟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宜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八)减少农业源污染排放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定期通报火点监测信息,及时查处非法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轻芳烃和有害有机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剂型,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药剂和生物农药,减少农药残留对环境影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建立健全VOCs排放管理体系

(十九)加快落实“一企一策”制度

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对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组织、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出台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的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等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对电子、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根据国家VOCs排污收费及环保税费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VOCs排污税费相关政策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对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贡献突出的企业、单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严格落实法规、排放标准和规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落实各领域VOCs管理控制要求。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总量指标,实行VOCs总量指标等量削减替代。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填报要求,分阶段组织涉VOCs排放企业填报,建立完善企业台账,形成企业电子档案,并动态更新。按照广东省环保标准、VOCs防治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标准,定期评估全市行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全面提升VOCs监管能力体系建设

(二十三)持续推进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

建立健全全市VOCs排放清单,结合广东省VOCs排放控制管理平台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填报要求,建立完善全市涉VOCs企业台账,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开展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的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将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行业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施进出口、有机废气排放关键点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各分局逐步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不断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区域组织领导,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协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着力推动区域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充分发挥汕头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作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和管委会按照汕头市VOCs减排任务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切实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各牵头单位应将主要减排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区县,同时制定考核细则。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VOCs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资金以排污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有限支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和重点行业整治试点示范项目。统筹安排VOCs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出台与VOCs减排成效挂钩的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服务指导,组织开展VOCs综合整治宣讲,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建设并有效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任务。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至少保存三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八)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防治企业弄虚作假。定期开展重点企业VOCs治理情况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闲置治理设施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不断提高VOCs执法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提升对企业偷排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效能。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九)严格落实督查考核

建立VOCs污染减排调度、通报和预警制度,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将各区县VOCs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环保责任制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考核。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加强VOCs污染排放基础性研究,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积极扶持环保科技项目,鼓励实施绿色技术创新专项,强化环境科研质量提升和成果应用。鼓励研发或引进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建立VOCs治理技术交流服务平台,培育VOCs污染控制专家技术团队,为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

(三十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企业应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科普VOCs对环境的影响和人体的危害,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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