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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90
核心提示:日前,晋城市发布《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建

日前,晋城市发布《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局属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

201911月13日

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晋环大气〔2019〕134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控制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遏制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PM2.5和O3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企业VOCs管控意识明显提升,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明显改善,企业污染治理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显著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规范性普遍提升,VOCs监测能力全面加强,逐步形成规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二、整治范围及时限要求

整治范围包括:化工(包括煤化工,生物质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制药企业,塑料制品等)、工业涂装(包括钢铁,铸造,机械加工,建成区及周边2公里范围内汽修厂,家具制造等)、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具体综合治理企业名单见附件1)。凡是被列入综合治理名单的企业,2019年底前要完成“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并报当地分局备案;2020年5月底前要完成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任务,并报当地分局备案,确保相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整治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我市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4个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企业可参照指南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实施各项治理任务,确保达标排放。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源头削减

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推广应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先进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督促企业通过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提高废气收集率,实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确保VOCs达标排放。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必须开展LDAR工作。

(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除保障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在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探索建立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四)规范污染治理设施管理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五)加强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工作体系。督促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行业,要严格按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VOCs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20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重点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和空气监测子站周边VOCs走航监测和溯源分析试点,采集重点行业企业VOCs源谱,比对整治效果。

(六)建立健全VOCs监督检查体系

将VOCs管控情况纳入各级工业环境网格化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全市VOCs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及整改销号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的培训,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等装备,有效提升VOCs执法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分局要督促辖区企业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科学编制VOCs“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建设或改造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技术支撑。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掌握VOCs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污染防治政策、综合治理任务,以及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废气收集与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企业可自行聘请具有VOCs治理或管理经验的专家,为整治工作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对照本方案有关要求,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在治理工作完成后进行验收。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力度,加大检查频次,确保达标排放。

(四)严格环境监管。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对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运维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对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停业或关闭。

(五)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主动公开VOCs监测数据、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治理宣传,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宣传典型治理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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