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城市发布《晋城市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规范晋城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晋城市印刷行业的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凸版印刷。指用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凸版油墨是指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
柔印。指用弹性凸印版将油墨转移到承印物表面的印刷方式。柔版油墨是指用于柔版印刷的油墨。
平版印刷。指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平版油墨是指用于平版印刷的用墨。
凹版印刷。指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凹版油墨是指用于凹版印刷的油墨。
孔版印刷。指印版在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的印刷方式。孔版油墨是指用于孔版印刷的油墨。
覆膜。将涂有黏合剂塑料薄膜覆合到印品表面的工艺,又称复合。
涂布。将糊状聚合物、熔融态聚合物或聚合物熔液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上制得覆膜材料(膜)的方法;上光是指在印品表面涂布透明光亮材料的工艺。
溶剂型油墨。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水性油墨。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植物油油墨。用植物油作为连接料的油墨。常指为大豆油油墨。
紫外光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是指在紫外线照射下,利用不同波长和能量的紫外光使油墨连接料中的单体聚合成聚合物,使油墨成膜和干燥的油墨。
3 总体要求
3.1源头削减
(1)通过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包装印刷行业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料代替比例不低于60%。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不低于60%。
(2)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3)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企业在新、改、扩建印刷生产时,宜优先选用柔印代替凹印;平版印刷宜采用免酒精胶印工艺;平版印刷工艺技改时宜采用压力固化、调温固化、反应固化等平版印刷方式代替加热固化的平版印刷方式;柔版印刷宜采用水性柔印工艺或UV柔印工艺;孔版印刷宜采用水性孔版印刷工艺或UV孔版印刷工艺;复合工艺宜采用水性复合工艺、UV复合工艺和预涂膜复合工艺。
(4)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使用自动油墨刮平机、自动洗胶布装置。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的预涂膜覆膜技术,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3.2过程控制
3.2.1无组织排放控制
(1)规范原辅料存储
油墨、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非即用状态时,应加盖密封,并密闭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
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加盖密封,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确保贮存油墨、溶剂等的容器材质结实、耐用,无破损、无泄漏,封闭良好。
分装油墨或溶剂的容器盛装量宜小于80%,避免受热、转运时溢出。
(2)调配规程控制措施
减少油墨、胶黏剂等的手工调配量,缩短现场调配和待用时间。
油墨、胶粘剂等的调配应在封闭装置、空间内进行并配有废气收集系统。可使用全密闭自动调墨(胶)装置进行计量、搅拌、调配;或设置专门的调墨(胶)间,调墨(胶)废气通过排气柜或集气罩收集。
(3)输送过程控制措施
采用密闭容器和管道调配、输送含VOCs原辅材料,减少原辅材料贮存、配制及供应过程VOCs的逸散。
向墨槽中添加油墨或稀释剂时宜采用漏斗或软管等接驳工具,凹版印刷工艺添加稀释剂宜采用黏度自动控制仪,以减少供墨过程中VOCs的逸散。
(4)印刷过程控制措施
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凹版、凸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减少供墨系统敞开液面,从而减少VOCs的逸散。
控制印刷单元(主要是供墨系统)环境温度,防止高温造成溶剂逸散速度增加。
避免送风或吸风口正对墨盘,造成溶剂逸散速度增加。
应提高烘箱的密闭性,减少因烘箱漏风造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烘箱送风、排放量,使烘箱内部保持微负压。
印刷生产过程中应优化工序安排,减少停机和频繁换印(换色)、试印。
(5)清洗过程控制措施
根据生产需要合理控制使用油墨清洗剂,避免清洗剂的一次性大量使用。根据工作流程规定清洗剂的使用量,使清洗工作标准化。
集中清洗应在密闭装置、空间内进行,可采用自动清洗机或在配置有废气收集设施的清洗间完成。
清洗完成后,沾染有清洗剂的废抹布等应放入密闭容器,防止VOCs的逸散。
3.2.2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和包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墨废气、上光废气、涂胶废气及各过程烘干废气。
(2)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溶剂型凹版印刷、溶剂型凸版印刷、干复、涂布等生产工艺的烘箱有组织废气,宜采用减风增浓技术,减小废气排风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降低末端治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成本。
(3)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间应维持微负压。无法密闭的,应对烘干和印刷等关键环节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
(4)应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收集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3.3末端治理
(1)包装印刷企业印刷、干式复合等VOCs排放工序,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吸附浓缩+燃烧、减风增浓+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过程原则上应安装吸附浓缩冷凝回收等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3)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油/气为燃料的烘干供热设备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
(4)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调配、涂墨、上光、涂胶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也可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
(5)应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如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废催化剂等,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企业应按照HJ/T 397的相关要求在治理设施前后设置检测口。
(7)VOCs治理设施应保证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保持正常运行,在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VOCs治理设施宜与生产设施联锁。
(8)在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发布之前,印刷企业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参考《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文)相关要求执行,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执行 GB 37822。
3.4环保管理
(1)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
(2)企业应建立管理合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1)。纸质台账至少保存三年。
(3)对纳入重点监控源的企业,限期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从严核定排污许可总量,加大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和监督检査频次;在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加大停产限产力度。
(4)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应监控并自动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风量、温度、压力、运行周期、报警等),监控数据应能够实时调取,炉膛温度等关键参数应可调取历史曲线。自动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5)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有行业自行监测规范要求的,按其要求开展,无行业自行监测规范的,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的要求进行,但最低监测频次不低于一年一次。监测内容应包括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6)废气处理设施及厂界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要求另行规定。
4 实施步骤
(1)2019年底前,列入综合治理名单的企业应逐条对照本指南,进行自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本单位《*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一厂一策),并报当地分局备案。一厂一策内容应包括现状、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限等。
(2)2020年5月底前,企业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分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方案(一厂一策);
②一厂一策落实情况报告;
③监测报告(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
④工程方案及项目合同;
⑤VOCs环境管理台账。
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VOCs企业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