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州印发《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 支持引导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
支持引导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
(征求意见稿)
我市家具、地板、漆包线、机械设备涂装、电机、印刷包装以及汽修等涉使用涂料、粘合剂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众多,由于目前普遍使用高挥发量的油性涂料、油性油墨、粘合剂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推动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切实从源头削减VOCs排放量,支持引导相关企业优先使用水性涂料、水性油墨、静电喷粉、高固含量绝缘漆、零醛胶等低VOCs含量(各行业具体指标详见附件)原料,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制定以下十条意见,三县参照执行:
第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绿色升级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
第二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相关企业,在申报星级绿色工厂时,给予额外加分,并优先评价(推荐)为星级绿色工厂。其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二星级绿色工厂,达到6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三星级绿色工厂,达到8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四星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以上的相关企业产品优先评为绿色产品。
第四条 在绿色融资企业认定评价时,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6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浅绿”企业,达到8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中绿”企业,达到100%的企业优先评价(推荐)为“深绿”企业。“浅绿”、“中绿”、“深绿”企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6%、9%、12%给予贴息补助。
第五条 在相关企业购买企业财产险或职业病保险时,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达到40%、60%、80%的,符合条件可给予基准保费5%、10%、15%的优惠。
第六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以上的相关企业,结合亩均效益评价结果,C类企业享受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差别化财政政策。
第七条 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超过80%以上的相关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错峰生产时,可减少1/2错峰生产时间;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100%的相关企业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错峰生产名单。
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使用水性涂料的汽修产品,鼓励采购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生产的产品;通过大力宣传,引导公众优先使用水性涂料,优先采购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产品。
第九条 相关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原料规定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第十条 加大对使用高VOCs排放相关企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配备低效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将该信息纳入对应主体的信用档案,营造公正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