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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18
核心提示: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转发该《指南》,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可参考《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应急处置管理要求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二、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

三、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应急处置技术路线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置,也可以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处置,并确保处置效果。

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并实行定点管理;或者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三、应急处置期间,推荐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

四、通过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为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提供便利,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一、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暂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二、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 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应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由专人负责并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四、利用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时,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操作人员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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