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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为做好疫情防控,安全、规范、快捷、无害化收集处理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有效环环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

为做好疫情防控,安全、规范、快捷、无害化收集处理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有效环环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门收集处理规定

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按照“五专”(配发专袋、设置专桶、专人收集、专车运输、专门处理)要求收集处理。

1、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向有居家隔离人员配发生活垃圾收集专用袋,配发数量至少保证使用14天。

2、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在居家隔离人员所在小区(村组)设置单独的生活垃圾集中点(适当远离人群集中点),集中点要配置专门收集桶;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在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需袋装、扎口、无渗漏,收集前、后各消杀1次,消杀后投放到单独设置的生活垃圾集中点的专桶中。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辖区城管环卫部门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收集专桶设置的点位;辖区城管环卫部门要做好服务。

3、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负责配备专人,安排专车将消杀后的生活垃圾收集运往生活垃圾中转站(每日上、下午各收集1次,收集前、后各消杀1次),立即转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收集专车按中转站覆盖范围配备,至少配备1辆专车(专车上配备火钳、夹子等专门收集工具和喷雾器)。

4、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收到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要第一时间焚烧处理。

二、专门收运人员防护管理规定

1、实行上岗培训,加强作业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识及注意事项教育,提高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积极与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协调配备防护服;不具备条件的要穿长袖(袖口可收扎或紧口)、有防雨帽(帽口可收扎)的防雨工作服,配备足够数量(不小于2套)供轮换使用。

3、穿尺寸合适的长筒胶鞋。

4、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抗化学和生物伤害的防护手套(可重复使用),防护手套应配备足够数量(不少于2套)供轮换使用。

5、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至少两层)或KN95口罩,一次性口罩最长4小时更换一次,或被水汽浸湿失去防护效果时也需要更换。

6、佩戴尺寸合适的防护眼镜(医用防护眼镜或化学防护眼罩)。

7、可设置专门的更衣场所或更衣间,便于重复使用的工作服、胶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物品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8、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清洗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等,按说明书使用。

9、配备洗手液,勤洗手、充分洗、洗干净,注意个人卫10、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后,弃置于垃圾车中一并运送到垃圾焚烧厂处理。

11、每日上、下班要测量体温,保留测量记录。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

三、专用设施设备消杀规定

1、专用收集容器消杀。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消杀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

2、专用作业车辆消杀。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负责专用车辆每日消杀,每次进出中转站、焚烧发电厂必须对车辆进行消杀,原则上未按要求消杀的车辆不允许进厂;作业后再对车辆进行消杀1次。

3、垃圾中转站消杀。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垃圾中转站每日消杀。每次作业完成后,对墙面、地面、站台、压缩装置、周围环境消杀小不少于2次,全天开放使用的中转站每天不少于3次,做到随倾倒、随消杀,运输车辆出站进厂必须消杀。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消杀。焚烧发电厂每次作业后,对垃圾卸料平台、控制室、地磅房、作业车辆、进出通道每日全面消杀不少于2次。

四、其他规定

1、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加强与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街办(乡镇)沟通,了解各辖区、各垃圾中转站覆盖范围内居家隔离人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日生活垃圾收集情况报市环卫处。

2、未按规定袋装、扎口、密封、消杀的生活垃圾,辖区城管环卫有权不予清运。

3、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卫生防疫专业内容,需按辖区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办理。

4、本暂行规定适用时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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