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
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协调联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二、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杀菌消毒。要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要求,指导督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加强医疗污水杀菌消毒,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等措施,确保出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三、加强督促检查。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创新督促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微信、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将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督促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污水处理量、消毒药品投放量等相关情况。对检查、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并及时报送我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