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
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全力守护群众健康安全,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
(一)承担疫情应急防控的医疗机构,在确保环境安全可防可控的前提下,其临时应急病房类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关建设情况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对防控疫情急需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消毒机、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手续采用登记备案形式,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系统中自行备案。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医用消毒液、专业实验室、科研攻关等防控疫情的建设项目及防控疫情用制药类扩大产能的项目,在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前提下,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单位报市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可先期动工建设后补办环评手续。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办理项目环评手续。
(四)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复工及新开工企业,在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底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制度,采取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有效避免办事群众到政务服务大厅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材料,可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同时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大力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防止造成生态破坏,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要严把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