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工作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工作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以收集处理建制镇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成效的等级评定,评定对象为投入运行满1年及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等级评定。列入评定范围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名录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四条 等级评定指标主要包括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率、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染物收集效能、安全管理、信息报送、进步鼓励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等级评定计分采用百分制计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得分≥90)、良好(90>得分≥70)、合格(70>得分≥60)、不合格(得分<60)四个等级。
等级评定具体指标和计分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等级评定评分细则》执行,评分细则每年动态更新调整,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当年评分细则。
第三章 评定数据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六条 等级评定主要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进行核算,同时以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及重点抽查情况作为等级评定辅助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开展等级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通报上一季度等级评定情况及排名,不定期通报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第八条 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由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佐证材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计算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及时纠正,相应等级评定记录予以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企业。
第四章 等级评定结果运用
第九条 根据等级评定结果设置“红黑榜”,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的列入“红榜”,不合格的列入“黑榜”,定期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对列入黑榜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运营企业进行约谈。
第十条 在等级评定工作中发现有瞒报、谎报和造假行为的,将取消等级评定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等级评定评分细则(2020年)》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
运营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2020年)
一、等级评定总分计算
等级评定指标包括:运行负荷率、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染物收集效能、安全管理、信息报送、进步鼓励等六个方面。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得分≥90)、良好(90>得分≥70)、合格(70>得分≥60)、不合格(得分<60)。等级评定计分采用百分制计分,等级评定得分为各项指标分值之和。
二、等级评定指标分值计算
(一)运行负荷率(20分)。
运行负荷率=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设计处理规模
数据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计算。
对投入运行3年及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30%的,不得分;30%≤运行负荷率<50%的,得7分;50%≤运行负荷率<70%的,得14分;70%≤运行负荷率≤120%的,得20分;运行负荷率>120%的,得14分。
对投入运行2-3年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30%的,不得分;30%≤运行负荷率<40%的,得7分;40%≤运行负荷率<50%的,得14分;50%≤运行负荷率≤120%的,得20分;运行负荷率>120%的,得14分。
对投入运行1-2年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20%的,不得分;20%≤运行负荷率<30%的,得10分;30%≤运行负荷率≤120%的,得20分;运行负荷率>120%的,得14分。
(二)出水水质达标率(30分)。
⒈ 出水COD达标率(15分)
出水COD达标率得分=考核期内COD日均浓度达标天数/考核期内总天数×15
COD日均浓度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核算。
⒉ 出水氨氮达标率(15分)
出水氨氮达标率得分=考核期内氨氮日均浓度达标天数/考核期内总天数×15
氨氮日均浓度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核算。
(三)污染物收集效能(20分)。
污染物收集效能以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COD浓度考核。
对投入运行3年及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50mg/L的,不得分;50mg/L≤进水COD浓度<70mg/L的,得5分;70mg/L≤进水COD浓度<90mg/L的,得10分;90mg/L≤进水COD浓度<120mg/L的,得15分;进水COD浓度≥120mg/L的,得20分。
对投入运行2-3年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50mg/L的,不得分;50mg/L≤进水COD浓度<60mg/L的,得5分;60mg/L≤进水COD浓度<80mg/L的,得10分;80mg/L≤进水COD浓度<110mg/L的,得15分;进水COD浓度≥110mg/L的,得20分。
对投入运行1-2年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40mg/L的,不得分;40mg/L≤进水COD浓度<50mg/L的,得5分;50mg/L≤进水COD浓度<70mg/L的,得10分;70mg/L≤进水COD浓度<100mg/L的,得15分;进水COD浓度≥100mg/L的,得20分。
进水COD浓度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考核。
(四)安全管理(10分)。
⒈ 设施维护(5分)
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得5分。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发现有一个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并导致污水处理作业无法正常进行的,扣2分,扣完为止。
⒉ 污泥处置(5分)
污泥处置规范有序,并能做到无害化处理的得5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五)信息报送(15分)。
数据上报管理(15分)。
数据上报管理得分=实报期数/应报期数×15
实报期数依据考核期限内“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情况核定。
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将该项总分15分全部扣完。
(六)进步鼓励(5分)。
⒈ 总得分鼓励(2分)
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当期等级评定时,按(一)至(五)项得分之和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进步的得2分,相同的得1分,退步的不得分。
⒉ 全区排名鼓励(3分)
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在全区进行等级评定排名,按(一)至(五)项得分之和的名次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排名相比,进步的得3分,相同的得1分,退步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