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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废弃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12
核心提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废弃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市废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废弃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9-440111-77-02-024183)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北路888号,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包括焚烧车间、焚烧系统成套装置、物化车间等)、仓储工程(暂存库、储罐区)、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等,处理处置规模包括150000吨/物化处理规模和33000吨/年回转窑焚烧处置规模(其中外部一次废物30000吨/年,内部二次废物3000吨/年)。项目总投资5296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53.6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回转窑焚烧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氟化氢、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按《报告书》提出的设计排放限值执行。VOCs排放标准参考《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执行。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并安装臭气自动检测装置。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等废气污染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二)项目物化车间无机废水和焚烧系统湿法脱酸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冷却用水中的直流冷却水”水质要求,回用于焚烧系统急冷塔。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值,达标后经市政管网送竹料污水处理厂。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理。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进行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12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储罐区设围堰、雨水排放口处设置清水池及应急阀门、地下水风险防控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措施、地下水环境监测与管理措施等。

(六)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二噁英以及重金属汞、镉、铅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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