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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02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最新获悉,云南省发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

北极星水处理网最新获悉,云南省发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水务局,云南省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关注并及时掌握各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临时隔离观察点(户)、集中观察点等特定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号)和《云南省发布疫情防控20条措施》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水质变化规律,适时调整工艺参数。当前,全省疫情形势仍然严峻,未来一至二周仍是关键时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时间延迟,城市服务行业基本处于停业,市民普遍居家自我隔离,人员流动大且没有规律,生活污水量也随之无序波动。尤其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将存在余氯量偏高,可能降低或抑制活性污泥的活性,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因此,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的水量变化,及时掌握疫情可能带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影响,视情增加进出水余氯监测,根据城区人口、服务行业用水、活性污泥中微生物代谢规律等对工艺参数进行科学调节控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工艺合理参数,以应对进水氯化物升高及水量低的变化,确保运行稳定,提高污水去除效率,获得较好的出水水质和较低的运行能耗。

二、关注医疗废水处置,严防病毒传播扩散。全省各地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等特定区域产生的生活污水,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明确,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2〕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要主动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关注上述区域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处置达标排放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进行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暂无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定点医院和隔离观察点,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确保医疗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定点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排入市政管网水中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系统运行,适时开展污泥活性监测或观测,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异常状况,保证好氧生物处理的运行稳定,加大出水紫外线辐照强度,科学合理投放臭氧和次氯酸纳量,没有特殊需要不建议过量投加消毒剂,确保消毒系统正常运行,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三、加强水源地环境整治,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将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监测,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各项环境违法问题。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水务局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逐一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周边是否有倾倒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影响水质现象的违法行为,规范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全面整治水源保护区内各项环境违法问题,对采用地表水或自备井水的农村分散式水源,要切实做好水源周边的防护消毒工作,严防水源受病毒垃圾污染。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相关部门协调,及时掌握供水单位、自来水厂等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水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加强职工安全防护,协助做好信息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除大家熟知的通过口液、呼吸道飞沫、接触传播途径以外,仍未排除患者粪便通过下水道,在一定空间内传播的可能。因此,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关爱污水处理厂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切实加大从业人员自身安全防护,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督促指导污水处理企业及时配备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洗手液、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项培训,各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提高进入污水提升泵站、粗细格栅、沉砂池、曝气池等预处理单元等防控高风险场所的安全防护等级,凡进入封闭的预处理车间进行较长时间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护目镜和呼吸器。同时,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动态信息,摸清员工节日期间流动分布情况,对春节期间途经疫区人员进行特别检测,切实做好厂区、办公区域防控消杀,建立员工体温健康检测制度,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省生态环境厅现已下发通知,将建立信息调度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是否达标排放及消毒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开展调度。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要加强与各地生态环境局的协调对接,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各地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情况,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

各地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请及时总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达利,13577333555;王强,1878851938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月4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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