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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策|垃圾焚烧发电再迎重大利好 国家启动中长期专项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13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加快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加快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加快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201月20日,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积极推动文件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加快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单独编制,不得与其他生物质发电规划联合编制,专项规划截止时间为2030年。

二、已经编制出台专项想划的省(区、市)请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专项规划电子版发送发改委(环资司)。正在编制的或未编制的,请于2020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并将专项规划电子版发送发改委(环资司)。湖北省可以延期发送。

三、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2020年3月31日前发改委未收到专项规划的省(区、市),其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所在省(区、市)自行解决。

四、请各地按附表要求填报2020年在建、2020年底前拟并网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务请于2020年3月31日能发送发改委(环资司)。

五、请各地认真领会本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联系人:崔洪运 010-68505601 hzshjbhc-gj@fgw.gov

附表:省(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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