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桂环函〔2020〕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部署,促进经济高质量稳增长,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防疫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管理
凡属于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要结合实际,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优化选址,要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临时性的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先开工建设后完善手续。对已建成需投入正式运行生产的上述建设项目,可先投入运行,确保正常生产,后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优化现场踏勘和评估方式
要服务前移,积极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等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绿色通道”,稳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疫情期间,对确需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尽可能采用遥感或航拍影像、现场影像、拍照等方式,采取函审或视频会审方式进行。本厅制定并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事项办理流程》(见附件2),各地可参照执行。
三、推行网上受理不见面审批
为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提高审批效能,各地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批,网下邮寄申请书面资料、批复文件等办理方式,要优化公开办理流程。本厅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人通过自治区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网上申请,纸版材料及光盘通过快递方式送达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邮寄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主楼1307室,电话:0771-5773925)。纸版材料收到后,确定其材料符合要求正式受理其网上申请。限时办结印发审批文件后时电话告知政务窗口和建设单位,批复文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建设单位。
四、加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特殊敏感环境区域选址、选线,督促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不予审批。疫情解除后,要对接完善疫情期间简化环境审批的建设项目手续,规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