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详情如下: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工作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制定的《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
为落实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现就加强废弃口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避免二次污染,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市所有医院、各集中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废弃口罩,应直接投入医疗废物垃圾袋,纳入医疗废弃物,由指定的医疗垃圾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外运。
二、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使用过的废弃口罩与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一并消毒装袋后,由各地负责居家隔离管理的人员安排专人上门收集,直接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三、市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培训机构负责设置各自的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有关人员将使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在专用收集容器里,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四、城区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点)由相关社区负责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居民将使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在专用收集容器里,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组)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相关工作人员、村(居)民应将使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在专用收集容器里,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六、所有汽车站、火车站、商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都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引导群众定点投放,规范处置。
七、各地各单位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应采用符合安全密闭要求的垃圾桶,并醒目标注“废弃口罩专用”字样,并进行定时消毒,内设塑料袋内衬。
八、全市公民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遵守社会公德,口罩使用后应将其剪破,使用开水或酒精消毒后方可投入专用收集容器。
九、市县(区)环卫部门必须加强对废弃口罩的单独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
十、从事废旧回收的单位(站、点)和个人不得自行收集、处置废弃口罩牟利,一经发现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