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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81
核心提示:日前,云南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云南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环通〔2020〕24号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系列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现就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工作,积极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环评审批特殊措施,积极支持相关企业正常生产

持续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网上申请办理的通告》和《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服务疫情防控、服务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

(一)豁免环评手续。防疫急需临时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3类建设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防疫急需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上述项目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执行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食品制造、纺织服装、文教体育、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执行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正面清单。(清单见附件1)

(三)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继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以及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告知承诺试点范围,对部分农副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试点范围见附件2)

(四)优化环评审批方式。建设单位申请环评文件审批,可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填报相关信息后,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录制项目现场影像、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确保评估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辐射类政务服务事项,可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延续、重新申领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申报单位可网上提交现场影像或照片资料。

(五)简化经营许可。疫情期间,建设单位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后,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即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按程序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许可证到期、危险废物生产设施设备与原发证情形一致的,可自动延续经营许可至疫情结束。

二、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打扰

持续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城镇污水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监管、生态环境监测、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清单见附件3),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六)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加强对医废处置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的环境监管服务,实现医疗机构及设施的环境监管服务“全覆盖”、医疗废物及废水的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全落实”。指导一线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等。

(七)对相关企业实行柔性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对受疫情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

(八)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地方政府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良好的,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免除现场执法检查。

(九)施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施行非现场监管检查。当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轻微问题可边生产边整改。

(十)强化企业风险自身防范。指导涉医、涉化、涉危、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储存和处置单位开展生态环境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查缺补漏,指导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落实,做好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值守。

(十一)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规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三、加大服务指导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坚持环保为民,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加大服务指导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开展结对帮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深入开展与企业的结对帮扶,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环保服务。通过电话走访、视频连线、网上会办、远程服务、入厂入企等方式,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及时解决治污难题。

(十三)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及时调度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进展情况,对疫情防控、“四个一百”、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双十”工程、决战脱贫攻坚等重点建设项目,继续坚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加强指导、跟踪调度的工作原则,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十四)指导推进排污许可。采取线上指导和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服务排污单位做好发证登记。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电话、QQ、微信答疑等方式,线上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发证登记中的存在问题;确需进行线下技术指导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具体问题开展调研评估、协调解决。

(十五)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环保企业,资金困难或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加大对环保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归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实施的环保投资建设项目或环境治理工程,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十六)强化环保资金支持。对已经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可支持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十七)加快实施生态环保短板项目。落实国家和省里的重大部署,要加快实施年度省重大环境治理项目、民生领域生态环保短板项目。要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领域,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环境治理任务重的地区和企业倾斜,向生态环保短板项目倾斜。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执行到2020年9月底。若有调整变动,将即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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