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理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谁污染、谁处理、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县城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依据
1.根据《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3.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文中《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设区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包括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保定市物价局【2013】3号文的批复:
1.常住人口: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2.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1.50元/月,由单位支付。
3.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0.40元/月,由校方支付。
4.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由经营者支付。
5.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5元/月。
6.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平方米;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平方米。
四、对拒缴和未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逾期不交,本机关将依照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定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