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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重点地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202月18日召开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集中整治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2号)要求,现对全省(福建省,下同)煤矿的复工(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压实责任,认真执行有关通知要求

今年的全省煤矿复工(产)工作,因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压紧压实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5号)和《关于做好防控疫情期间煤矿企业春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明电〔202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的补充通知》(闽煤安监明电〔202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好“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做到安全生产与疫情防控同部署、同落实、同指导、同服务,推进煤矿企业有序开展复工(产)。

二、统筹兼顾,认真开展煤矿复工(产)相关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兼顾,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认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督促煤矿对本矿井各系统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安全有序复工(产)。

(一)统筹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开展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果,按照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9〕18号)有关要求,继续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完善并编制新的“两清单一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健全完善本辖区内煤矿的“一矿一档,一矿一策”。

(二)统筹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工作,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工人井下班班见领导。

(三)统筹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检查。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20〕3号)有关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火灾防治“六建立六严禁”制度和瓦斯治理“三落实三必查”制度,强化配齐用好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四)统筹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按照福建煤监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20〕3号)精神,督促煤矿扎实认真开展专项活动,突出组织“一规程三细则”的学习,做到边学边用、边学边改。

三、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监管方式

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把宣传教育贯穿全过程。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电话督促、手机微信微博短信提醒、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调度、发放书面材料、群众举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认真总结提升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四、准确及时,认做好复工(产)调度工作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复工(产)调度工作,及时建立完善煤矿复工(产)调度管理和应急协作制度,安排专人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复工(产)动态,并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准确将有关数据按要求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微信告知,真正做到“日调度、零报告”,直至辖区内所有停工(产)放假煤矿的复工(产)验收工作全部结束为止。如有出现迟报、误报、缓报等情况,我局将予以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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