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从浙江省住建厅获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温州、绍兴、台州市综合执法(城管)局,宁波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由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等单位编制的《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4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戴仁杰,电话:18057195781,传真:0571-56560099;邮箱:65781387@qq.com;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码头路8号,邮编:310020。
附件: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的规定,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7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调查,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与评价。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31号,邮政编码:31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标准主编单位: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
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局
嘉兴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为规范浙江省雨污分流改造技术,做好雨污水分类管理,减少污水处理总量,建立完善长效运维机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评价。
1.0.3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雨污分流 rain and sewage diversion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0.2 排水设施 drainage facility
排水系统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2.0.3 污水预处理设施 sewage pre-treatment facilities
污水进入沉淀、生物等处理之前根据后续处理流程对水质的要求而设置的处理设施,包括油水分离装置、泥砂沉淀池、毛发收集井(器)、化粪池、隔油池等。
2.0.4 排水户 user of drainage facility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包括生活小区、工业企业、“六小行业”及其他类排水单位。
2.0.5“六小行业” six small businesses
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洗浴等小行业。
2.0.6 重污染行业 heavy pollution industry
指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
2.0.7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降雨后产生的携带污染物质并超过排放标准的初期雨水。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现有截留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3.0.2 城镇排水系统应建有完善的雨、污水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管线走向明确,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3.0.3雨污分流改造应包括调查、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评价。
3.0.4雨污分流改造应在对原有排水设施全面调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设计,并处理好与原有管线的衔接。
3.0.5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中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管材和智能化的管理设备。
3.0.6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的规定。
3.0.7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养护机制,定期对雨水、污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4 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调查应遵循“应排尽排”、“应查尽查”的原则,并按照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有序、系统地开展调查。
4.1.2 调查应查清污染源头、排水设施情况和雨污水排放情况,明确存在问题。
4.1.3 调查前应以排水系统单元或街道、镇行政区为依据划分排水片区。
4.1.4 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竣工图和成果等,筛选并确定排查区域范围。
4.1.5 调查对象应包括片区内的污水源头和公共排水设施,调查要求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1.6 调查人员应收集整理排水户的资料并进行调查,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人员应对已登记的排水户资料进行梳理,收集现有排水户的具体名单、位置和行业性质等,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 调查人员应对尚无资料的排水户开展入户调查,查看内部排水设施情况、排水规模和与市政接管井位置等;
3 调查人员应核对排水户现排水方式与排水许可证登记的是否相符;
4调查中发现排水户存在问题时,调查人员应填写排水户问题清单表并当面出具处理意见,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排水户普查登记表并收集排水设施图纸,登记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片区内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整理收集的资料并填写排水用户统计表,统计表的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4.1.7调查人员应对现有排水管网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采取现场调查,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应比对图纸与现场的情况是否一致,存在出入时注明并更正;
2没有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应开展专业调查并形成调查资料;
3调查时发现排水设施存在问题的,调查人员应进行填写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并当面出具处理意见,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4.2 生活小区类
4.2.1生活小区类应重点排查雨污分流情况及配套公建单位产生的废水、污水的预处理设施配套设置和污水处理情况。
4.2.2 生活小区类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雨水管和污水管的破损情况;
2 阳台洗衣污水排放情况;
3化粪池设置和处理情况;
4小区周边“六小行业”及配套公建单位的污水和废水预处理、接管情况;
5路面、屋顶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等情况;
6 屋(户)外立管、排水管等接管、破损等情况;
7小区内游泳池、景观水体的排水情况;
8 雨水、污水总排口接管、排放情况;
9生活垃圾转运、清洗点污水排放情况;
10地下排水管网情况,应符合4.6的规定;
11排水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情况。
4.3工业企业(园区)类
4.3.1 工业企业(园区)类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重点调查各类污水之间的分质、分类(预)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附属设施污废水的预处理等情况。
4.3.2 工业企业(园区)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现排水方式与排水许可证登记的是否相符;
2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3雨污分流是否符合排污纳管的要求;
4 雨、污水排放应符合雨污分流改造及环保的要求;
5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运行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4“六小行业”类
4.4.1 “六小行业”类的调查应包括等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和洗浴等小行业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及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
4.4.2 “六小行业”类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涉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2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设施、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3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的,毛发收集井(器)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4日常排水设施及预处理设施检查维护情况。
4.5 其他类
4.5.1 其他类的调查应包括学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图书馆、体育馆、加油站、公共厕所、在建工地、大型综合体、酒店宾馆和办公楼等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情况。
4.5.2 其他类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重点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 涉实验室废水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实验室废水规范处理及接管情况;
2 涉食堂或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3 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废水(医疗机构、学校等),消毒处理及接管情况;
4 含油废水的(如加油站、食品加工等)隔油设施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5 菜场、农贸市场等含渣、砂等的废水、隔渣、格栅设置及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6 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的毛发收集井(器)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7 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设施、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8 涉化学品使用的化学品是处理情况;
9 涉公共厕所的化粪池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10 在建工地类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等设置、运行及接管情况;
11 在建工地类化学品使用、处理情况;
12 在建工地回用水的利用情况;
13 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倾倒污水等情况;
14 地下排水管网情况,应符合本标准4.6节的规定。
4.6 公共排水设施
4.6.1 公共排水设施的调查应包括排水管网、处理设施和排水口。
4.6.2排水管网的调查内容应包括管网基本情况和管网排水需求等。
4.6.3 调查方式应包括管道普查、现场调查、管线探测、探查和测线等。
4.6.4 管网调查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和《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表达》CH/T 1036等规定。
4.6.5 处理设施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截流井、泵站等设置的位置;
2进、出水浓度、水量;
3执行排放标准;
4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能力。
4.6.6 排水口调查应摸清排水口的类型、污水来源和存在问题,掌握排水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与水质特征,为制定管网上游雨污分流改造方案提供依据。
4.6.7排水口调查应明确排水口的类型、位置、形状、材质、受纳水体及水质、排水口标志标识设置等情况。
4.6.8 根据管道排查的结果对排水口进行编号,排水口类型编号应符合表4.6.8的规定。
4.6.9排水口调查的内容应符合表4.6.9的规定。
4.7.1污水源头的调查成果应以排水片区为单位梳理成册,调查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排水片区划分及排水片区总平面图;
2片区内生活小区、工业企业(园区)及其他类排水户的自建排水设施情况;
3 现状地下排水管网、处理设施、排水口等公共排水设施情况;
4片区排水系统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5 片区内主要水体现状水质监测。
4.7.2 公共排水设施的调查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网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量清单、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和现状排水平面图等,委托第三方调查的应形成调查报告,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2处理设施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清单、问题清单及现状排水平面图等;
3排水口调查成果应报告排水口普查登记表、排水口基本情况表等,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E、F的规定。
4.7.3各类调查成果宜符合管网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信息化平台,对排水管网进行静态和动态的监管。
5 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设计应遵循“统筹考虑、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雨水和污水的排放需求。
5.1.2设计时应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降低工程造价。
5.1.3污水主次干管设计应在相关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上游道路周边地块污水的接入及下游污水系统标高衔接的要求,强化污水管网的系统性。
5.1.4管材应综合比选,确保安全、适用、经济,便于运行管理。车行道下新改建D300及以上管道应采用刚性管材。
5.1.5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6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