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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全文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

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全文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2020 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鼓励节能减排,引导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厅现对《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予以发布。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2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

(一)第三产业排污者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

污水排放量(吨/月)=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

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水排放量;

用水量:排污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用水量;

行业污水排放系数:通过对小型排污者的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进行测算及行业分类统计,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技术规范,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的产污系数,见表1。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相关系数执行,见表2。

注:1.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4.1道路硬化措施

4.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4.1.2 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4.1.3 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4.2边界围挡

4.2.1 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2.2 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2.3 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4.3.1 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4.3.2 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4.3.3 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4易扬尘物料覆盖

4.4.1 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4.4.2 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4.4.3 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4.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4.6.1 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4.6.2 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4.6.3 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6.4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4.6.5 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三、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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