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关于工业炉窑燃烧型煤问题的复函。详情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工业炉窑燃烧型煤问题的复函
陕环大气函〔2020〕4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工业炉窑是否可以燃烧型煤的请示》(榆政环字〔20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做出了相关规定;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2019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陕环函〔2019〕247号),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为做好中省相关政策的衔接,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中“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的“煤”应为“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
二、《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要求“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和清洁能源供给状况(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替代能力),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关中地区率先推进,陕南陕北地区稳步推进。
三、《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要求“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主要指关中地区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陕南陕北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
四、按照上述原则,你市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目前仍可以作为工业炉窑的燃料,但应按照中省相关政策要求,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扎实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