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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35
核心提示:日前,湖州印发《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

日前,湖州印发《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与会商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变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区域应急联动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制度保障

6.3 财力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能力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医疗保障

7 督查考核

8 总结评估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修订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有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湖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各区县政府(包括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下同)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可向上级请求支援。

(3)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宣传组、督导考核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市指挥部指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3)适时提出修订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研究。

(4)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信息网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即时调度指挥。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就应对重污染天气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3监测预报组职责。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4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配合,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做好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消除负面舆情影响。

2.2.5督导考核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3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监测与会商。

3.2.1监测。

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工作,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2.2会商。

监测预报组每天进行一次联合会商。不利气象条件下,随时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信息,预测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值、污染强度、变化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符合预警条件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形成预警会商意见,1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发布时间。

(1)原则上提前1天(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若提前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3.3.2发布程序与方式。

监测预报组提出预警意见,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后,呈报市指挥部批准后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宣传组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及提示性事项。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全社会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启动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审批,启动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审批。

当接到国家生态环境部、长三角区域或浙江省预警通知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按上述程序4小时内发布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指挥部办公室。

3.4预警变更与解除。

3.4.1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预警变更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3.4.2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监测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后,呈报市指挥部批准后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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