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及时将评审意见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督辖区内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申请人,及时将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
二、各市(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要监督地块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要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三、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合监管,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应用及管理,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更新、完善系统内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登录管理系统,及时了解相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并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征收、回购及用途变更等环节中严格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评审指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和固废管理处龚飞0971-8204409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吴小忠0971-825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