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城管局(委),厦门市政园林局,平潭交建局:
《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于2013年印发施行,为我省加强环卫作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上述两份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经研究,我厅拟对上述两份文件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环卫中心(处、所)以及相关运营企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于4月10日前报书面反馈省厅城管处。
联系人:刘用心 0591-87520531;传真:0591-86397121;邮箱:fjzjtcgc@sina.com。
附件:《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加强环境卫生作业监管,规范市场运作,促进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道路、公共广场、水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公厕、环境卫生设施保洁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和生活小区内部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质量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
第五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等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的环境卫生作业招标项目,应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使用《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并明确作业项目应达到的作业质量标准。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由当地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具有同类项目招标业绩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应按《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编制招标项目的承包合同(草案),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的地区,要大力推行以保洁服务质量为竞标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职工合理收入和控制劳动强度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
招标人在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时,应参照《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招标标底。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和新能源车辆使用率,作业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级,作业时间和质量要求,人员配备数量、工资福利和工作量,作业工具与设备配置、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企业合理的利润以及重大活动、应急处理等不可预见费,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或低于招标最高限价的80%的,作废标处理。
第九条响应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与参加竞标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规模相应的信用和能力。
第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从省厅或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环卫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卫行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发包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或随机抽取法。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在签订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包合同前应向发包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履约保证金按作业项目合同每年经营费用的3~5%进行测算确定。
第十三条未在福建省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承包框架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项目承包框架协议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承包协议(草案)保持一致,其中价格、作业面积、作业标准、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
项目承包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中标人应当在当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招标人正式签订承包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不得将承包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进行转包、肢解分包。一经证实有转包、肢解分包行为发生的,业主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供应和服务的安全、连续、稳定,并定期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项目作业运营情况。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措施,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并根据环境卫生作业定额标准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工作量,确保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安全运营和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响应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的临时安排。事后,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作业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等环境卫生作业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在1个小时内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颁布的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社会满意度测评,对外公布评估或测评结果,确保环境卫生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常设机构,配备人员,加强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环境卫生作业考核不合格及违约行为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场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调取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文件、资料、数据及财务报告;
(三)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四)根据工作需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
(五)责令停止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不良记录决定。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并可解除作业承包合同:
(一)因企业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二)擅自停产停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三)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它不可逆影响;
(四)其它重大、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中标单位已不具备履约能力。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快开展“智慧环卫”建设,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控。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闽建城〔2013〕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信用评价和能力认定办法由省厅委托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