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该标准为首次发布!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等排污单位的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 1120 -2020)
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3日印发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3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的设计与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矿类排污单位 mining and 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采矿业 B 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中陆地石油开采 0711 和陆地天然气开采 072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和其他采矿业 12 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3.2 生产类排污单位 product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制造业 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 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3.3 服务类排污单位 servic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客运港口、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 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O,教育 P,卫生和社会工作 Q 中社会工作等涵盖的排污单位。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最大排放量。
4 采矿类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与核发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采矿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排污单位在填报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时,煤炭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井(矿)田范围、选煤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石油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油气集中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及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及废石场、选矿厂中心经纬度。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管理类别;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 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为“水处理通用工序”。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具体内容见表 1。
生产能力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备案文件填写,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1.4 主要辅料
(1)名称
填报采矿、选矿(净化)及废水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3)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1)一般原则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2)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
煤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石油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其他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矿坑涌水、废石场淋溶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项目为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3)污染治理设施
a)物化处理:隔油、气浮、沉淀、混凝、过滤、中和、高级氧化、吸附、消毒、膜过滤、离子交换、电渗析等。
b)生化处理: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缺氧好氧(A/O)、厌氧缺氧好氧(A2/O)、序批式活性污泥(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按设计值进行填报。
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后填报。
具体见表 2、表 3、表 4 和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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