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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关于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56
核心提示:日前,吕梁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关于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 实现规

日前,吕梁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推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

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和省能源局等九委厅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能源办发〔2019〕80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推动全市煤炭洗选行业安全、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实现煤炭行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走煤炭“减、优、绿”发展道路,立足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逐步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坚持“减量置换”原则,加快煤矿配套洗选改造建设,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促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上全市不再新建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在保持煤炭洗选总能力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减量置换”原则,鼓励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建、改扩建一批煤矿配套洗选项目,逐步淘汰落后洗选能力,提高洗选煤企业(厂)先进产能占比。

(二)坚持环保优先。通过环保达标倒逼,坚决淘汰退出落后和不达标洗选煤企业(厂),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洗选煤企业(厂)生态治理水平。

(三)坚持市场淘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的洗选煤企业(厂)能够获得稳定煤源,未建设配套洗选煤企业(厂)的煤矿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富余洗选能力,淘汰无煤源、无固定客户、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炭洗选企业(厂),实现优胜劣汰。

(四)坚持依法合规。正常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法定手续不齐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淘汰落后独立洗选煤企业(厂),加快煤矿配套洗选煤企业(厂)建设,全面实现煤炭洗选行业健康、规范、稳定发展。

(一)全市所有证照手续不齐全、环保不达标、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洗选煤企业(厂)列入淘汰范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关闭退出。

(二)全市煤矿基本建成手续齐全、工艺先进、环保达标的配套洗选煤企业(厂)。

(三)全市煤炭洗选能力平均达到120万吨/以上,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洗选能力不低于120万吨/年。

(四)全市煤炭洗选企业产品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煤炭洗选能力利用率显著提高,煤炭洗选行业实现规范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巨才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雪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兔林 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刘忠祥 市能源局副局长

刘宝平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县级干部

王海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振兴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韩建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国卿 市水利局副县级干部

王四赖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泉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武 福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的协调、调度、统计、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工作任务

(一)淘汰落后过剩洗选产能。充分运用市场的、法治的办法,按照省九委厅局《暂行规定》明确的六大类十六条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全市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含浮选煤泥、浮选中煤等非原煤洗选企业)逐条逐项,严格认定复核,对于满足任一条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市、县煤炭洗选企业复核认定工作分别由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市能源局负责将各县(市、区)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县级认定结果分送至市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煤炭洗选项目核准备案(能源部门核准的)、生产规模及洗选工艺相关内容的复核;负责将市级各部门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送达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将县级认定及市级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备查;负责将复核后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厂),整理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能源局。县(市、区)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企业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及时收集、分送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已核准备案项目、生产规模及工艺相关内容的认定;负责将认定结果属于淘汰范围的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认定结果不属于淘汰范围的整理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能源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属于本系统核准的煤炭洗选项目备案情况的复核;县级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本系统已核准备案煤炭洗选项目的认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煤炭洗选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的复核;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煤炭洗选项目土地使用的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煤炭洗选项目环保内容的复核;县级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煤炭洗选项目环保相关内容的认定。

市水利局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煤炭洗选项目取水手续的复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洗选项目取水手续的认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煤炭洗选项目安全内容的复核,以及属于市级安全监管的煤矿附属洗煤厂安全内容的认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炭洗选项目安全内容的认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负责县级认定上报的煤炭洗选项目经营管理内容的复核;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负责煤炭洗选项目经营管理内容的认定。

对于煤矿配套洗选煤企业,各县(市、区)可分批次进行,认定一批、报送一批,市能源局及时分发至市级相关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局;对于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各县(市、区)要全部认定完成后,统一上报复核。

(二)提高煤矿洗选配套率。凡新建煤矿和服务年限大于5年(不含5年)的生产矿井,必须配套建设同等规模的洗选煤企业(厂),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洗选煤企业(厂)洗选能力满足所属矿井生产能力的,可作为煤矿配套选煤厂;服务年限小于5年(含5年)的生产矿井,要与附近洗选煤企业(厂)开展长期合作,洗选煤企业须属于省能源局公告范围,且与该矿井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公里。通过合理优化、调整布局,提高洗选煤企业(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矿矿有配套或联营(协议委托加工)洗选煤企业(厂),厂厂有煤源(不低于能力的60%)。新建或改扩建煤炭洗选项目在省能源局审查、备案后,能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设计审查、开工备案、竣工验收和公示公告管理,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煤炭洗选项目依法合规组织建设。

(三)提高洗选煤企业(厂)先进产能占比。对于认定、复核属于淘汰范围的煤矿配套洗选煤企业(厂),允许通过技术改造的方式完成洗选煤企业(厂)升级;对于保留的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要对照我省洗选行业标准,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实现持续稳定生产。

(四)推进洗选行业“减量置换”相关工作。2019年8月1日(晋政办发〔2019〕58号文印发之日)起,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选煤厂项目,要明确用于“减量置换”的关闭退出洗选煤企业(厂)名单和洗选能力,“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改扩建增加产能的200%,关闭退出产能规模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认定。2019年8月1日前已核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洗选煤厂项目不参与“减量置换”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部署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0年,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相关工作。5月底前完成全市煤炭洗选企业认定复核上报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建、改扩建煤炭洗选项目上报审批;经确定退出的煤炭洗选企业(厂),2020年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关闭退出,关闭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上报。全市煤炭洗选行业升级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后,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将书面总结报送至县(市、区)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由县(市、区)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形成淘汰煤炭洗选企业名单、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名单、认定拟保留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以及书面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能源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协调配合做好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和企业关闭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将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和企业关闭退出工作。各县(市、区)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完成好煤炭洗选企业认定工作。

(二)落实政策保障。一是合理利用土地。对于关闭选煤企业腾出的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回收管理;拥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土地回收由当地政府适当予以财政补助。二是引导企业转产转型。对积极实施转产转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帮助指导推介转型项目,争取并落实上级优惠政策,积极帮助项目融资。

(三)建立协作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对于牵头的事项,要带头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对于协同配合的事项,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发挥应有作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级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复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突出主体责任。各煤炭洗选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深刻认识搞好产业升级工作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如实填报各项认定表,积极配合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所需资料。要严格依法生产建设,不符合政策的主动关停。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产业升级要求,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管理,做好企业升级达标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产业升级期间,市级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工作不主动、落实不到位、降低标准、违规认定、不能按期上报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信息报送。市、县相关单位要确定信息报送联系人,规范信息报送程序,认真核实并按时汇总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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