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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4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

(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支持推动生态环保项目抓紧实施,是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的抓手。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已建立起项目储备库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进建立。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核准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库建设,汇总上报本省生态环保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要围绕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项目储备,加强项目统筹谋划和投资论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有效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二、严格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

(一)入库项目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安排以下转移支付中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资金预算,均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补助及到人到户的补助)。

纳入涉农、扶贫资金整合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用于涉农、扶贫领域的,按涉农、扶贫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且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资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下一步将视情况研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项目储备入库指南。

本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编制印发本领域生态环保资金中央储备库项目入库指南,明确项目储备库申报流程、时间节点,以及项目入库条件、绩效目标制定、申报材料、负面项目清单等相关要求,对地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予以规范和指导。

(三)储备库项目应用。

项目储备是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未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向三部门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三、强化项目储备制度建设的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增强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协调,做好统筹谋划,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本省项目储备库,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中央项目储备申报,科学合理确定资金支持具体项目,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二)强化业务指导。

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要强化对项目储备库制度建设的业务指导,采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项目储备库的动态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抓紧制定具体项目储备申报指南,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可操作易执行。要强化对地方有关工作指导,必要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加强结果应用。

加强项目储备库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绩效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各地项目申报以及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项目储备库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有关要求。

2020年度提前下达资金已经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请地方将项目落实情况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备案,尚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管理。各地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地方应对疫情防控安排的资金项目,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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