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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60
核心提示:衡水生态环境局印发《2020年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

衡水生态环境局印发《2020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市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全市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铅、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5%。详情如下:

为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市政府《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衡政发〔2017〕5号)等文件规定,打赢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推进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市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全市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铅、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5%。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布点采样、送样等工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文三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不再逐一列出)

2.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各县市区要按照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选取不少于15%的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测。2020年10月15日前,监测结果集中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进一步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时阻断污染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3.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测。依法组织对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污染范围、风险水平。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快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提交省农业农村厅。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5.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区域、按年度、按计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2020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确需对重金属等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依法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对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6.严格落实耕地风险防范措施。2020年5月20日前,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完成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制定、报备。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轮休等风险管控措施。10月底前,全市所有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7.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排查。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8.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强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为重点,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企业、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推进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实现“一张图”管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10.严格建设用地用地准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要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林和绿化等。(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11.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编制修复方案。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防止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12.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规范兽药、饲料添加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完善废旧农膜回收网络,开展农膜使用及残留监测评价。2020年底,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控

15.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或倍量替代,排放量不降反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大减排项目督导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实施。在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电镀行业推行无铬钝化技术、制革行业推进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继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4月中旬前,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

16.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2020年10月底前,结合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

17.规范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衡水海关等)

18.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核查。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利用处置设施短板。积极推进重点监管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

19.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全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应烧尽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衡水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级市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农村(建制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能力的50%以上。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并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乱排乱放垃圾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

(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0.动态更新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日常工作掌握情况,针对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积极申报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申请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等)

2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评估。组织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各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体系制度创新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与能力建设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考评依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是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推进落实的组织调度和监督落实,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关工作情况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强化联动执法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通过定期调度、专项排查、联合执法、核查验收等多种方式,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国家和省定各项目标任务。

三是严格执法督查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纳入各级、各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提升土壤执法效能。对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等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有关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土壤污染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

四是强化目标评估考核。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评估考核规定,各项任务责任单位抓紧梳理分工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查找差距、补齐短板、抢赶进度。2020年11月10日前,各任务牵头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估。12月10日前,市土领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为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迎接国家和省考核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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