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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

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193月30日-4月8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戴任重

联系电话:0571-28869043;电子邮箱:15424281@qq.com

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八八战略”为统领,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和具体制度,重点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政府服务体系、法规政策体系、能力保障体系,到 2022年,各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实现良性互动,环境治理效能显著提升,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落实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和战略举措。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制度,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河、湖、湾、滩长制”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四)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加快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完善美丽浙江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省审计厅、省人社厅)

(五)建全生态环境督察长效机制。落实和健全省委统筹推进督察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形成完备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内容、程序等进行细化补充,严格督察整改。加强省级督察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环境资源审计监督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不断提高督察效能。强化监督帮扶,指导属地政府和企业切实解决一批生态环境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审计厅)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清理核发,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持证排污各项要求,完善企业台账管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与环评管理融合试点,探索排污许可和环评审批“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省生态环境厅)

(七)推进生产绿色化。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持续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计划,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加快行业结构低碳化、制造过程清洁化、资源能源利用高效化,大力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加快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鼓励企业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八)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对在法定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级地方政府)

(九)完善企业信息公开机制。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浙江证监局)

(十)发挥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强化其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正向引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推广行业生产、治污的先进适用技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对企业绿色生产、守法排污的监督机制,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行业秩序。(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生态环境厅)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环保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来电、来信、来访、微博微信、网络等举报通道。完善举报反馈机制,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省市县乡和重点村五级环境信访信息搜集与报知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县级“信访超市”,实现涉环境信访问题“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畅通新闻媒体征集污染环境问题线索通道,鼓励新闻媒体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完善环境舆情的搜索、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搭建媒体互动交流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信访局、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浙江省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环保治理效能。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专业能力的引导、培育和扶持,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环保对话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绿色公益发展。(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快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全面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垃圾分类,优先选用环保节能产品,鼓励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播电视局)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细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沿海地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司法厅)

(十五)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建立“一图一指数”问题发现效能评价体系,对区域环境风险实施动态预警。到2022年,属地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能力显著提升,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风险显著降低。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治水办)

(十六)加强环境监管司法保障。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协同配合、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六、健全环境治理风险防控体系

(十七)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物多样性区域优先保护。(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级地方政府)

(十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加强对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相关行业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监管。出台核设施规划限制区管理细则,明确规划限制区划定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完善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保障机制,加强重要核设施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和实验分析能力建设。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十九)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厘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构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强化环境应急演练。推进环境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专业化配置,推进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全省11个社会化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救援队伍,建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官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救援新机制。健全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七、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平等对待各类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坚决防范低价冲标、治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异常情况。加强对环评报告编制时效和编制质量的考核,规范环境检测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健全对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污染治理效果的评估制度,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一)创新环境污染防治模式。深化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提升区域、园区、企业层面的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开展县域、小城镇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改革试点,实行按效付费。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引入保险机构等力量探索推进“保险+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环境守法“体检”服务。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浙江银保监局)

(二十二)强化环保产业支撑。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方式引导环境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重点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通过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二十三)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按水量、浓度实施差别化收费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用能的价格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八、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四)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加快构建贯通省、市、县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和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实现环境信用评价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在“信用浙江”网站发布。探索建立村镇、个人等不同层级环境信用评价规则。(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五)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用。推行企业环境保护“健康码”,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信用信息跨部门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市场监管等多项领域设置“信用门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统一、信息归集机制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健全环境治理服务体系

(二十六)深化环境治理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创新。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范围,建立健全以亩产排污强度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推进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与尾气检测“一件事”改革,推动辐射类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行政许可一次告知、预约服务、领办代办等服务举措,深化环评“领跑者”制度。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由“可用”转向“好用”。(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七)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高质量发展的优势地区、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在环境资源要素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在能耗强度达标的前提下,对单位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项目,利用新增和腾出的用能空间优先给予保障。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机制,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防止“以罚代管”。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专家顾问团+科技培训+社会化推广”的生态环境技术帮扶机制,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政策举措,深化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到2022年,加快形成县域有亮点、市域成网络、省域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

十一、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八)完善法规规章。推进环保法实施办法、海洋环境保护、辐射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移动污染源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鼓励市级层面先行探索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为全省提供制度经验。健全改革与立法衔接机制,进一步保障环境治理领域相关改革成果的全面推行。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统一性。(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司法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十九)完善标准规范。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化学纤维、制药等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规范等管理规程的制(修)订,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在标准制定时加强系统谋划、超前布局,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总结提炼各地环境治理领域标准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推进绿色制造相关产品标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十)完善金融扶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地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对环境治理的支持。不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绿色债券贴息制度、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制度、绿色债券担保奖励制度等。大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体系。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健全环境治理能力保障体系

(三十一)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强化美丽办、治水办、大气办、土壤与固废办等议事协调机构在环境治理综合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方面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美丽办、省治水办、省大气办、省土壤与固废办、省直有关单位)

(三十二)强化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一线监测、执法用车,按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建立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办激励机制,对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或者重大行业环境污染隐患,并取得显著查处效果的地市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在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立功嘉奖。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22年,形成要素全覆盖、天地海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省生态环境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各级地方政府)

(三十三)推进数字化转型。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推动全省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的生态环保信息互联互通。加快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化技术在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升级迭代,构建“1+N”的业务应用层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服务体系,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到2022年,新设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10个以上环保科技创新团队。(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

(三十四)加强财税激励。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到2022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达到GDP比值的3%。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重点加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完善与“绿色指数”挂钩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实施固体废物处置生态补偿机制。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确保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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