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省厅各处室: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3月31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680家。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开展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专项检查、集中执法检查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45933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220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344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78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9639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11074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附件1)。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B类、C类煤矿,单班入井最大人数超过30人、连续采空区体积超过100万方且存有冒顶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采硫化矿床可能有自燃发火危险、最大开采深度超过300米等地下矿山,以及最大开采高度超过200米的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未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7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5%。其中煤矿2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5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5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50家。详见《2020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附件2)。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附件3)。
(四)时间安排
详见《2020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附件4)。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4%。其中煤矿35家、金属非金属矿山2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20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2020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