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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企业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05
核心提示: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19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2019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象为《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企业(详见附件),评价标准为2018年度修订的省级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

二、组织企业自评和地市初审。各地应组织辖区内参评企业于2020年4月13日至4月28日期间登录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企业自评。同时,按照《2019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初审指引》对参评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初审。

三、规范核实参评证明材料。各地应在《2018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参评企业名单》(附件3)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核实、查漏补缺。对2019年度新增全年停产或关停企业,应要求其在管理系统上上传不参评辅证材料;对2018年度因全年停产纳入不参评但2019年恢复生产的企业,应重新纳入2019年参评范围,并要求其在管理系统上开展自评。各地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参评企业初审结果及辅助证明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我厅,同时将初审报告(涵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及初审相关反馈表书面报送我厅(电子版同步报送至邮箱290231768@qq.com)。

四、组织开展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各地应按照粤环〔2014〕48号文有关规定开展市级2019年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及评价结果应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抄送我厅及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至今尚未开展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须在初审报告中一并予以说明。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环境信用修复。按照粤环〔2014〕48号文要求,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各地应针对相关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流程宣传讲解工作。

我厅拟于近期通过腾讯会议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培训,同时通过微信工作群对各地市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应积极配合,组织区县经办人按时参训,同时建立市本级工作群,加强对区县经办人及参评企业的培训和答疑。初评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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