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发布《贵州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贵州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持续打造贵州生态环境良好品牌,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两条底线”一起守。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地方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完善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大政方针的措施,通过强化研究部署,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强化资金投入,强化考核问责,坚决推进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完善市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环境治理具体责任制度,统筹落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具体责任。
(五)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妥善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机制,积极争取我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历史遗留问题等环境治理纳入中央资金支持。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措施。
(六)完善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合理设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统一设定环境质量指标。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目标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精简整合相关专项考核,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实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有序推进省级例行督察和“回头看”,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针对性开展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落实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问题整改,强化监督帮扶。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监督检查。加快推进环评许可、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三合一”改革试点。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认真落实“四法一政策”,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大力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开展科技攻关,加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深化磷化工企业“以渣定产”,培育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链。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推动全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措施。实施大生态工程包,开展大生态企业库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增强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理念,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制定实施落实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措施,督促企业加强环境治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深化推进“双十工程”,对重点污染源和主要行业领域实行全面排查、滚动治理,落实省、市领导包干督导制度。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完善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措施,排污企业通过企业网站、现场公示牌、电子荧屏等途径依法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优先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群众关注的领域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保问题及时发现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组织生态环境部门与新闻媒体拍摄环保警示片。加强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管理,指导规范环保领域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参与重要活动。执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制度,对提起诉讼的机关、组织予以支持。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制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动参与环境治理的方案,实施“美丽中国·青春行动”,开展绿色增效劳动竞赛、线上植树等活动,推进各级共青林建设和“绿色家庭”创建,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推动环境治理。完善环保志愿者参与机制,持续推进“青清河”保护河湖志愿服务行动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活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坚持领导干部上讲台。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强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指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价,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推动贵阳市、遵义市、凯里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推进县级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倡导绿色出行。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保障能力,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十六)严格环境执法。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健全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严排查监督专项行动。深化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严格禁止环境执法“一刀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七)加强司法保障。细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执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在现有基础上优化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创新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执行方式。
(十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质断面、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体系和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落实“谁考核、谁监测”制度,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及应急响应。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十九)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智能化,加快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和生态空间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水、气、土、固废环境管理,以及“三线一单”管理和环境应急等重点大数据应用系统。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制定实施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办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依法开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二十一)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加快全省环保产业发展措施,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关键环保产品自主研发,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规模,加快形成环保产业链。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瑞士、欧盟、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利用、环保农业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节能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带动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二)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完善推行第三方环保治理措施。在赤水河、乌江和清水江流域和酿酒、电镀、化工等企业聚集、存在连片污染的重点区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工业园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制定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制度,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三)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加快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研究基于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的企业分类分档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为基本依据,推动形成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标准。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和过剩产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强化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五)健全企业信用建设。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六)加强地方法规建设。颁布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二十七)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重点流域总磷、建筑工地扬尘排放限值。发布磷渣、锰渣资源利用产品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纳入生态环境规划、排污许可管理,做好统筹衔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制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鼓励支持建材企业开展绿色认证。
(二十八)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省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投入机制,持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资金支持力度。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完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机制。完善贵州省绿色经济“四型”产业发展引导目录。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开展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有序推动800公里以上超长班线退出,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35%以上。加强工业用地和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执行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加强金融扶持。加强重大污染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项目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管。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抵质押融资制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九、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州)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地取得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州)党委、政府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