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抓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3号)和《白银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市政发〔2018〕230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白银市,下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控制颗粒物污染为重点,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全民共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2020年主要目标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要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2020年底,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控制在省、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值内(详见附件);全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基本消除人为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4%、6%,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3747吨和3150吨。
三、2020年工作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煤烟污染综合治理
1.各县区结合城市供暖规划,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城中村、棚户区、居民平房集中区等区域优先使用集中供暖。会宁县要加快集中供热项目二期的建设工作,基本实现城区范围内集中供暖全覆盖。高新区要加快中昱热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进度,尽快淘汰园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白银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全面完成全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在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淘汰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严禁整治过程中不切实际,搞"一刀切"政策。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依法拆除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认真落实《白银市冬季清洁取暖方案(2017-2021年)》,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继续实施县级及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5.进一步优化完善优质煤销售配送网络建设工作,加强一、二级市场建设管理,确保规范化运行。逐步拓宽优质煤配送网络,建立健全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督促各级煤炭销售市场及网点建立健全煤炭进销台账。基本实现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散煤配送全覆盖,交易、配送煤炭应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抓好辖区内煤炭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工作,巩固集中整治效果。开展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重点用煤单位及其储(售)煤场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建立煤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管,促进煤炭经营市场有序运行。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进一步强化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煤质抽检工作,2020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散煤煤质全面达标。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8.各县区要继续抓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燃煤散烧设施整治清单,依法依规取缔各类商业市场、商贸集聚区、沿街经营商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值班室宿舍、餐饮单位等使用的燃煤散烧设施,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复用反弹。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等"两高"行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以总量定项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突出产业链延伸。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防"地条钢"、"小稀土"等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3.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帐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4.加快推进企业"出城入园",制定搬迁、改造或退出企业清单,分批分期实施关闭搬迁,制定搬迁改造时间表,按时间节点大力推进落实。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超过12%。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剩余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在正常投产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深入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完成白银公司各冶炼生产系统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治理工作;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到2020年底前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把工业窑炉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全面推进工业窑炉污染深度治理,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严格按照《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大力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20年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完成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结合实际认真部署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细化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有色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冬防"期间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源的集中监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扬尘污染治理
1.强化施工场地扬尘综合防治管控。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及裸露地块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土方施工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20年底前,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6%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道路扬尘防控。进一步加大重点施工路段扬尘防治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抑尘措施,同时要集中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沙土路采取砂化或硬化等措施,从源头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并积极推进道路洒水抑尘,结合气象因素科学制定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时间,有效提高道路机械化湿法清扫水平。2020年底前,白银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区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露天堆场扬尘整治。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大力推广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矸石山治理。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5.实施裸露地面覆盖及大环境绿化工程。各县区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更新调查统计,明确责任单位,采取硬化、绿化和美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结合全市国土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深入实施城区及周边大环境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充分发挥城市绿色生态的增容减污功效,降低沙尘、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城际(乡村)客运、环卫、城市物流、景区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和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加快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2.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公安部门要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一、国二标准汽油车和国三标准柴油车淘汰任务,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积极发挥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作用,规范管理环检机构,严把检测质量关;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开展新车环保装置抽查;全面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I/M制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闭环模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快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全面供应国家第六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大对各加油站销售油品品质的监督检查,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开展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现有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5.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基本抓手,统筹油、路、车管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2020年再新增两个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销售不达标油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面完成省上下达年度柴油货车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建筑用料、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工作。重点查处车辆无证运输、超载超高、扬撒遗漏、车身带泥上路等行为,保证建筑用料、渣土运输车辆达到平箱装载、密闭运输、实施运输车辆分流绕行措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挂牌工作;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在大气污染"冬防"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进入控制区作业,消除冒黑烟现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生活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继续抓好禁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落实禁烧责任体系和网格包抓机制,在秋收和春耕阶段开展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宣传和引导,紧盯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快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各县区继续做好城区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工作,取缔所有露天烧烤,督促其进店经营,要求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清洁能源改造、油烟净化治理等措施进行整治,确保全市城区建成区内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餐饮油烟治理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案,做好监测和会商,各相关县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
2.编制大气污染重点排放源清单。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20年6月底前,各县区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重点排放源清单,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实现应急减排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洒水抑尘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4.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碳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组织做好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核查工作。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峰值预测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
(八)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与支撑
1.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开展空气污染来源解析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
2.开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要求,强化涉气反馈问题及信访投诉问题的整改,严格根据时限要求,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销号。
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发挥协调、督导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通报情况,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杜绝出现层层失守现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尽快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靠实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县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县区,由市大气办领导约谈县区大气办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并将依据《白银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白银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资金支持。全市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市场资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提升执法和监管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彻底解决网格化形同虚设现象,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重点加强对工业窑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油烟设施运行、成品油销售等执法监管。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各执法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移送,对每一个违法案件必须做到有始有终。市大气办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测数据的应用。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及空气质量微测网建设,加大对国控点、省控点、微型站监测数据的合理利用,及时发布空气质量及预判通知;逐步开展扬尘智能监控执法和无人机全域巡航,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六)营造全民共治氛围。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积极构建白银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理念。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创新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