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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904
核心提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任务。到2020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详情如下:

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根据《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域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3.完成耕地分类划定,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年底前,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61万亩,严格管控面积达到405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6.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腾退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调查;确定有污染的,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提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8.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9.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年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0.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尾矿库日常环境监管。做好尾矿库环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任务。到2020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2.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持续开展以黄河、嘉陵江流域为重点的“清废”行动,巩固2019“清废”成果。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防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巩固较大规模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推进“垃圾围堰”整治。〔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快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4.控制化肥农药污染,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措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试点示范。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5.优先在设施栽培面积较大、农膜使用较多的市、县、区推进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结合渭北旱作农业项目实施,示范推广001毫米厚度农膜,提高残膜回收率。创新农膜回收机制,推进渭北果区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积极落实农膜生产经营者回收利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饲料、兽药等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抗菌药物行为。以生猪、奶牛等畜牧业大县为重点,深入开展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继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整县推进项目和健康养殖项目。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8.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咸阳、渭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加快西安、咸阳、渭南、延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0.加快推进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受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2.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工程实施中要防止土壤挖掘、堆存造成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前要提前报告,工程完工后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等。对县(市、区)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23.各市、县、区政府要落实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2020年12月15日前,各市(区)将年度任务总体完成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省级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2020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汇总并形成全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4.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强化督察考核,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省环保督察工作重点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对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6.加强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开展各种不同形式土壤环境宣传教育。鼓励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带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培训班或深入基层(中小学、乡村等)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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