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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工作开展,把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计划,优先保障资金和土地投入。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实施,因地制宜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引导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分类纳入村规民约,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城区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措施,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工业和信息、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等,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分类活动。

第九条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电讯、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十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模式,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设备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生产者的责任,承担本单位及家庭、个人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专项规划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级市)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及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规划要求,具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功能。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达不到分类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应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方案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

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对产品的包装应适当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农业、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政策。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政策,加强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一条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二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应当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通过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并消费者提示适量点餐。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可以循环或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私有企业推广绿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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