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发布《浙江省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五批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
目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三、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修订的,从其规定。
四、本《目录》自2020 年**月**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