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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18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兰炭、铁合金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点(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试行)

2.陕西省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试行)

3.陕西省兰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 (试行)

4、陕西省铁合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试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6月4日

附件1

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

(试行)

第一条本要点适用于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并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区域油气开采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

第四条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称区块环评)。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

第五条涉及废水回注的油气开采项目,应当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

第六条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及其他固体废物,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管控。涉及高含硫天然气开采的,应当强化钻井、输送、净化等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油气开采企业应对地下水、生态、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

第九条油气开采企业应对永久停用、拆除或弃置的各类井、管道等工程设施落实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生态修复等措施。

第十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

第十一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内容、格式、程序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2

陕西省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

(试行)

第一条本要点适用于陕西省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井田开采范围、各类占地范围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矿和占用的区域。

第四条项目应符合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要求,新增产能的应取得总量置换指标,最终产能应与国家能源局公告产能一致。新建煤矿项目应建设配套煤炭洗选系统,确保商品煤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改、扩建煤矿项目除原煤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特殊和稀缺煤开发利用应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

第六条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临时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施工期、运行期、闭矿(坑)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第七条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等保护措施;涉及其他敏感区域保护目标的,应明确提出设置禁采区、限采区、限高开采、充填开采、条带开采等措施。

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源的地下水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长期供水替代方案;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的,应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项目应配套建设矿井(坑)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原则上不得外排。矿井水应优先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确需外排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选煤厂煤泥水应实现闭路循环,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

第九条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避免煤矸石地面永久堆存。优先采用充填方式处置煤矸石;采用其它处置与综合利用方式的,应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满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排至临时矸石堆放场(库)储存,储存规模不超过3年储矸量,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矸石堆放场(库)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煤矿地面储、装、运及生产系统各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煤炭堆放及贮存进行封闭,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洒水降尘和及时压覆、绿化措施加强露天开采和排土场扬尘控制。煤炭外运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优先采用依托热源、水源热泵、气源热泵、清洁能源等供热形式,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抽采及综合利用设施;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综合利用工作,甲烷体积浓度大于等于8%的抽采瓦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综合利用;鼓励风排瓦斯综合利用。瓦斯排放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要求。

第十一条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地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制定生态、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网点的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提出采煤沉陷区长期地表岩移观测要求,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涉及放射性污染影响的煤炭采选项目,参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中石煤行业相关要求,原煤、产品煤、矸石或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项目,应开展辐射环境污染评价。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禁止开采。

第十五条 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内容、格式、程序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3

陕西省兰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

(试行)

第一条本要点适用于陕西省兰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项目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应满足《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的先进水平。

第六条对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管控。原煤、半焦筛分布置在室内,并配套除尘器或者有效的抑尘措施,原煤、半焦实行封闭储存。

炉顶加煤场所应进行封闭并配套除尘器或者有效的抑尘措施,加煤采用双室双闸或者其他杜绝煤气外逸的加煤方式。

循环氨水池、氨水澄清池等各类池体全封闭,收集的废气应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焦油储罐呼吸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采用水捞焦+烘干工艺的,应对烘干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采用低水分熄焦工艺的应对出焦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七条 废水回用、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及相应的国家、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第九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新建或新增超标因子排放量的改、扩建项目应落实点对点的总量消减要求,或者纳入地方大气环境达标规划。

第十一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 应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内容、格式、程序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4

陕西省铁合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

(试行)

第一条 本要点适用于陕西省采用电炉法、高炉法、转炉法、炉外法(金属热法)等生产铁合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应满足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钢铁行业(铁合金)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先进水平。

第五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物料储存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烟气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新建项目应采用负压除尘设施。废气、废水排放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七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新建或新增超标因子排放量的改、扩建项目应落实点对点的总量消减要求,或者纳入地方大气环境达标规划。

第八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九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

第十条 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内容、格式、程序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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